第五节 临时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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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9月,省政府下发《批转山东省劳动局、山东省计委〈关于全面清理、解
决计划外用工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通知》规定:将全省地方属和中央属全民所
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在国家劳动计划外使用的各种人员列入清理、解决
计划外用工范围; 全省按1986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计划外用工人数为基数清退20%,
各地、各部门的清退比例由省劳动局下达;对按规定条件清退后留用的计划外用工,
先改为临时工,其中1978年12月31日以前一直在现单位常年性岗位上工作,年龄40周
岁以下,技术工种的可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未转的作计划内临时工使用;在清理、
解决的同时采取配套措施,防止以后再出现新的计划外用工。

1996年10月, 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
的请示〉的复函》,《复函》答复:《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
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
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至此,临时工作为独立的用工形式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