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全员劳动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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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解决新老用工制度之间的矛盾,1992年2月起,
省劳动局部署在烟台、 潍坊、威海3市进行区域性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
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省劳动局、省体改委、省人事局、省财政厅、省经委联合印发
《关于在烟台、潍坊、威海进行区域性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通
知》《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试点意见》和《关于企业实行考核竞争上岗岗
位合同管理的通知》,对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方法、步骤以及有关政策界限提出
具体要求。同时,积极扩大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要求试点企业全体职工,
不论是干部还是工人、固定工还是合同制工人,都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
关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打破干部与工人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做到干部能上
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实行考核竞争上岗,建立竞争激励机制。普遍推行竞争上岗、
岗位合同管理。对非试点企业要求按照公平竞争原则,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
考核竞争上岗,签订岗位合同,拉开不同岗位和上岗、试岗及厂内待业人员的收入差
距。

1992年底, 全省共有2442家企业,886587名职工进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其
中,全民企业1354家,职工597811人,集体企业1088家,职工288776人。试点企业中,
有912家、 364419名职工全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占试点企业的37.4%,职工人数的41
%。在全部2442家试点企业中,有15499名职工下岗,占竞争上岗企业职工人数的2.4
%。 其中下岗干部1940人,占下岗职工的12.5%;安置人员12632人,占下岗人员的
81.5%;解除劳动合同转社会待业680人,占下岗人员的4.4%。非试点企业实行竞争
上岗、岗位合同管理7847户、职工1653512人。其中已竞争上岗人数1591715人,下岗
人员50255人,已安置人员37201人,占下岗人数的74%。威海、烟台、潍坊等市的11
个县(市)进行了区域性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1993年7月,省劳动厅印发《山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试行规定》,《规定》将实行
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扩大到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人
民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制工人、轮换工、临时工和雇工,以及实行
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职工。 至1994年,全省县以上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职工有324
万人。
1995年5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办法》规定:全
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
原则下,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全省劳动合同制度由试点转为全面推行。至年底,
全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611.5万人。
1996-1997年,主要推动乡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金融、保险行业实行
劳动合同制度。 至1997年底,劳动合同制职工达到800万人。自此,在企业存在了几
十年的干部和工人、正式工和临时工、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为企业职工所代替,国家
对企业的劳动管理实现了由微观向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