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搞活固定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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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 省劳动局确定在青岛市部分企业中进行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1986年
上半年全省共有65家中小型企业进行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青岛泡花碱厂、胶南造纸
厂、 青岛开关厂等通过改革,取得明显成效。胶南造纸厂1986年6月实行劳动组合,
组合前累计亏损30万元,组合后半年时间盈利39万元。

1987年, 全省把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作为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与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协调进行。 3月,省劳动局在济南召开全省搞活固定工制
度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 会议推广青岛市经验,确定在169家国营企业中进行搞活固
定工制度试点。 至年底,全省有182家企业、19.2万名职工参加试点。试点形式主要
有优化劳动组合、择优上岗、合同化管理等。全省试点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工业产值
和上缴税利平均比上年增长20%以上。
1988年4月,省政府下发《批转省劳动局〈关于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扩大搞活固定
工制度试点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1.各市(地)、省属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
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扩大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具备条件的地区在全民所有制和县
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试点。2.试点内容:搞活固定工制度同完善经济责任制结合,层
层签订上岗合同或聘用合同,优化劳动组合;改革干部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做到能
上能下;落实定员定额,提高经济效益;改革分配制度,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
种分配形式;搞活固定工制度中精减下来的富余人员,到企业新办集体所有制单位工
作,保留原全民职工身份,也可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自愿辞职的发给一次性生活补
助费。为落实省政府通知精神,青岛、烟台、济南、济宁、潍坊等市相继成立由政府
分管领导任组长,劳动、经委、体改委、财政、人事、税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的优化劳动组合领导小组,试点工作发展迅速。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对老弱病残、女
职工和未被组合参加培训、厂内待业人员的有关政策作出具体规定。青岛、诸城两市
把优化劳动组合同劳动、 人事、工资、保险制度综合改革相结合。烟台轴承厂等8家
企业,在优化劳动组合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把原有固定职工全部改为合同制
工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制度改革一步到位。
至1988年底,全省试点单位由1987年的182个企业、19.2万名职工增加到7000个
企业、 170万名职工。其中青岛市、诸城市、曲阜市、兖州县、五莲县等地试点企业
占当地企业总数的80%以上。
全省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取得显著效果。1. 精简了机构,裁减了冗员,优化了劳
动组织。济宁市44家试点企业内部科室由原来的437个减为382个;精减富余人员1423
人,占试点企业职工总数的7.45%。2. 打破了干部与工人界限。青岛市831家试点企
业,有5223名干部未被聘用,到车间当工人,占试点单位干部总数的14.9%;有1047
名工人走上管理岗位,占试点单位管理人员总数的37%。3.增强了企业活力,提高了
经济效益。潍坊市49个试点企业优化劳动组合后的产值、税利、劳动生产率分别比组
合前平均增长27.2%、19.1%和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