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新招工人劳动合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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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在前3年试点基础上,国营企业新招工人试行劳动合同制改革实现根本
突破。 2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试行办法》和《山东省招用农
民轮换制工人试行办法》,两个《办法》对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农民轮换工的用工
范围、招收录用、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工资待遇、劳动保险和组织管理等作出规
定。

6月中旬, 国务院召开全国劳动制度改革会议,对劳动制度改革进行部署。7月
上旬,省政府在东营市召开全省市长、专员会议,贯彻全国劳动制度改革会议精神。
同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营企业招用工人
暂行规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暂行规定》要求: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实
行劳动合同制。 8月中旬,省劳动局在济南召开全省劳动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研究贯
彻国务院4个《暂行规定》 意见。10月,为保证劳动制度改革实施,省劳动局和各市
(地) 劳动局共举办培训班254期,对1.45万名劳资干部进行培训。12月,省政府下发
《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山东省关于〈国营企业招用工人
暂行规定〉 的实施细则》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细则》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必
须实行劳动合同制。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执行。
1986年, 全省全年新增劳动合同制工人21万人,累计达57万余人,占全部职工
总数的8.79%。 1988年, 全省合同制工人总数达到119.08万人,占全部职工总数的
16.23%。除按有关规定对城镇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和技工学校毕业生招为固定工外,
其他新招工人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1992-1993年,省劳动局将符合转招条件的15536
名亦工亦农轮换工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 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21名亦工
亦农轮换工明确为城镇合同制工人身份。
1994年,新招工人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