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职业技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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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和职业学校毕业生技术等级考核
全省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出国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公证和对
职业高中(职业中专) 毕业生的技术等级考核。1992年2月,执行劳动部、司法部《关
于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公证机构在进行出国技术
工人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公证时,对1988年7月20日以
前由主管部门颁发的等级证书,经省劳动局换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技术等级证书后,给
予公证。 对1988年7月20日以后由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公司、学会、协会、社会团
体自行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 公证机关一律不予公证。1992年4月,执行省劳动局、
省司法厅规定,出国人员技术等级证书由省劳动局颁发或经省劳动局验印,公证机构
予以办理公证。 1999年9月后,出国人员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公证前,统一到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换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中英文对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1992年4月,执行省劳动局、省教委关于对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毕业生技术等级
考核的规定。在省工人考核委员会领导下,由各市、地工人考核委员会组织职业高中
(职业中专) 毕业生技术等级考核。 考核内容以《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分为
“应知”“应会”两部分。“应知”考核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应会”以《工人技
术等级标准》中三级、四级标准为依据,重点考核基本操作技能。“应知”“应会”
考试及格,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毕业生,在企
业、事业单位录用新工人时,专业对口的,可优先录用,免于录用考试。进入企业后,
技术等级证书作为确定工作待遇的重要依据。由于考试标准高、学校重视不够等原因,
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很少。

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994年2月以后,执行省劳动厅《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开始
在全省施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1995年12月,执行劳动部《关于颁布〈从事技术工种
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的通知》,对国家首批规定的50个技术工种,作
出持证就业、持证上岗规定,实行准入制度。自此,在全省逐步全面施行职业资格证
书制度。
1997年9月,执行邮电部、劳动部《关于对无线寻呼等七个职业(工种)实行职业
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规定,全省企事业单位从事邮电通信行业的无线寻呼话务员、
市内电话机交换机务员、市话线务员、用户终端维修员、报刊发行员、邮政投递员、
话务员等7个职业(工种) 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12月,执
行省电子局、 省劳动厅等6部门《关于对全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实施等级管理的
通知》规定,全省从事家用电子产品维修人员持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家用电子产品维
修单位不得录用无技术等级证书的维修人员,违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998年3月,执行省医药管理局、省劳动厅《山东省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
鉴定工作实施意见》 。在全省医药行业实施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4月,执行
省农业厅、省劳动厅《关于加强农业系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规定,实施农业
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5月,执行省乡镇企业管理局、
省劳动厅《山东省乡镇企业职工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实施办法》,实施全省乡镇企业职
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 6月,执行省技术监督局、省劳动厅《山东省技术监督行业工
人技术等级培训及考核鉴定工作实施意见》 ,对全省22个计量工种、7个质量检验工
种、 2个纤维检验工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培训、考核
与使用相结合。
1999年起, 全省推销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销员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
证书的推销人员, 不得从事推销活动。同年9月后,出国人员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公证
前,统一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换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中英文对照版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2000年12月, 实施《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规定:对国家实行就业准入的技
术工种,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就业。
2001年5月,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育
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要求在3年内做到从业人员全部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12月,
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
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在职业学校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普通中等专业
学校和其他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参加初级职业资格鉴定; 专科层次职业院校毕业生
参加中级职业资格鉴定,具备条件的,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可以参加高级职
业资格鉴定; 本科层次高等院校毕业生参加专业对口或相近的高级职业鉴定。12月,
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测绘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
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招收、聘用实行技能鉴定和持证上岗制度的职业
(工种)人员,必须从已经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测绘行业实行职业资
格证书制度的职业(工种)包括:天文测量工、重力测量工、三角测量工、水准测量工、
测量计算工、航测外业控制测量工、航测外业调绘工、航测内业照相工、航测内业加
密工、航测内业测量工、地图编绘工、地图清绘工、测绘仪器修理工、工程测量工、
控制测量工、地形测量工、地籍测量工、GPS测量工、数字化测图工。
2002年4月,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材工业办公室《山东省建材行业技
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招收、聘用实行技能鉴定
和持证上岗制度的职业(工种)人员,必须从已经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建材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特有职业(工种)包括:建材化学分析工、建材物理
检验工、建材质量控制工、生料制备工、水泥熟料煅烧工、水泥中央控制室操作工、
水泥制成工、玻璃熔化工、玻璃制板工、浮法玻璃成型工、陶瓷模具制造工、建筑卫
生陶瓷烧成工、 窑炉瓦工。5月,先后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系统实行职
业资格证书制度,在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系统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中国银
行山东省分行系统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002年6月,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山东省水利行业技术工种从
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招收、聘用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录用或先组织录用人员参
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特有技术工
种包括:开挖钻工、水工爆破工、锻钎工、坝工模板工、坝工钢筋工、坝工混凝土工、
钻探灌浆工、喷护工、防渗墙工、砌筑工、坝工土料试验工、坝工混凝土试验工、水
工泥沙试验工、水工结构实验工、混凝土维修工、土石维修工、闸门运行工、水工防
腐工、水工监测工、河道修防工、渠道维护工、灌区供水工、灌溉试验工、泵站机电
设备维修工、泵站运行工、灌排工程工、水文勘测工、水文勘测船工、防治工、水土
保持防治工、水土保持测试工、水土保持勘测工。
7月,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济南铁路局《济南铁路局社会通用职业(工种)
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济南铁路局通用职业(工种)实行职业资格
证书制度的范围为济南铁路局内各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
业人员规定》中规定的职业(工种)人员。用人单位招收、聘用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录用。用人单位安排国家
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就业准入范围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当先培训,达到从事职业 (工
种)技能要求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2003年5月,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医药行业特
有职业(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和持证上岗制度规定》,药品生产、经营单
位招收、聘用实行技能鉴定和持证上岗制度的职业(工种)人员,必须从已经取得相应
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和持证上岗制度的职业(工种)范围是,
医药类:合成药精制、结晶工,菌种培育工,微生物发酵工,发酵液提取工,微生物
发酵药品精制工,药物配料制粒工,片剂压片工,片剂包衣工,水针剂灌封工,灯检
工,制剂质量检查工,药物分析工,医用商品营业员,医用商品购销员,医用商品保
管员,医用商品组配员,药品、化学试剂分装员,医用商品运输员,医疗器械、玻璃
仪器检修员;中医药类:中药材收购员,中药调剂员,中药购销员,中药临方制剂员,
中药验收员,中药保管员,中药养护员,中药炮炙工,中药提取工,中药合成工,中
药口服液剂工,中药针剂工,中药塑丸工,中药泛丸工,中药片剂工,中药冲剂工,
中药硬胶囊工,中药软胶囊工,中药质检工。
同月, 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冶金总公司《山东省冶金行业技术工种从
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用人单位招收、聘用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
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录用。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
度的特有技术工种包括:烧结原料工、配料工、烧结工、球团原料工、造球工、球团
竖炉工、配煤工、炼焦工、焦炉调温工、煤焦车司机、高炉原料工、炉前工、炼铁工、
热风炉工、煤粉工、高炉配管工、铸铁工、炉衬工、钢水罐准备工、废钢加工工、炼
钢原料工、混铁炉工、转炉炼钢工、电炉炼钢工、炉外精炼工、铸钢工、炼钢工、钢
锭坯整理工、炼钢备品工、轧钢原料工、加热工、轧钢工、轧钢精整工、铸管造型工、
铸管工、铸管精整工、轧钢成品工、轧钢备品工、耐火原料工、耐火成型工、耐火砖
干燥工、隧道窑烧成工、回转窑工、特殊耐火材料工、耐火纤维制品工、煤气炉工、
物理性能检验工、化学分析工、工艺监督工、产品质量检查工、取制样工、支炉工、
爆破工、钢缆皮带操作工、电机车司机、钻孔机操作工、矿用重型汽车司机、凿岩工、
破碎工、浮选工、衬板工、尾矿工、重选工、磁选工、选矿实验工、选矿工。
2003年9月,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纺织工业办公室《山东省纺织行业技
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招收、聘用实行技能鉴定
和持证上岗制度的职业(工种)人员,必须从已经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用人单位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就业准入范围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先组织上岗
培训,达到相应职业(工种)技能要求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实行职业资
格证书特有职业(工种)范围:纤维梳理工、并条工、粗纱工、绢纺工、其他纤维预处
理人员、细纱工、织布工、纺织针织染色工、印花工、印染雕刻制版工、印染工艺检
验工、缝纫品整型工、无纺布制造工、化纤纺丝精密组件工、简并摇工、制丝工、缫
丝工、整经工、浆纱工、穿经工、纬编工、经编工、横机工、坯布检验处理工、印染
烧毛工、煮练漂工、印染洗涤工、印染烘干工、印染丝光工、印染定型工、印染后整
理工、印染成品定等装潢工、印染染料配制工、工艺染织制作工、服装CAD。
9月,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轻工业办公室《山东省轻工行业技术工种从
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轻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招收、聘用实行技
能鉴定和持证上岗制度的职业(工种)人员,必须从已经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中录用。特有职业(工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职业(工种)包括:海盐晒制工、海
盐采收工、海盐采掘工、海盐脱水工、集拆坨盐工、井矿盐采卤工、井矿盐卤水净化
工、真空制盐工、冷冻提硝工、苦卤综合利用工、精制盐工、白酒酿造工、啤酒酿造
工、黄酒酿造工、果露酒酿造工、酒精制造工、钢琴及键盘制作工、提琴制作工、电
声乐器制作工、钢琴调律工、宝石琢磨工、景泰蓝制作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
工艺品雕刻工、皮革服装手套制作工、皮鞋设计。
2004年4月,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邮政管理局《山东省邮政通信工种从
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用人单位招收、聘用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
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录用。邮政通信行业实行职
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特有职业(工种)包括:邮政营业员、邮件分拣员、邮件接发员、邮
件转运员、火车轮船邮件押运员、汽车邮件押运员、邮政投递员、机要营业员、机要
分拣员、机要投递员、国际邮政营业员、国际邮件分拣员、国际邮件接发员、特快专
递业务受理员、邮政储蓄业务员、汇兑检查员、汇兑稽核员、报刊发行员、报刊分发
员、报刊零售员、集邮业务员、邮政业务档案员、电报投递员、邮政机务员、邮政业
务营销员、特快专递邮件分拣员、国际汇兑员。
7月,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技术工种从
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建筑业生产、经营单位招收、聘用实行职业资
格证书制度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录用。建筑业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范围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要求实行就业控制的职业(工种)以及建筑行业各类企事业单位施工、生产、服务的技
术工种。
11月, 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山东省消防安保从业人员实行职
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对消防巡逻员等26个职业(工种)实行就业准入。
2005年12月, 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选择部分国家重点中
等职业学校进行职业学校“双证互通”试点的通知》的规定。列入试点的国家重点中
等专业学校,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其主体专业的毕
业生,参加相应的中级职业鉴定时,免除理论考试,由学校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组
织相关职业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由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要
求实施,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参加试点的技工学校申请加挂“××中
等职业学校”的校牌,学习期满可以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至2005年底, 全省在20多个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类职业院校毕业生
全部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