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费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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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财务部门按照总部、济南军区制定的标准,对应下拨单位的维持性经费、建
设性经费、代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供应,对军官、士兵、军队在编职工,部队管理的
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费按时发放,对军人退役费、军人住房补贴、军人保
险等及时结算,充分发挥经费保障的基本职能。

一、军人生活待遇
(一)干部工资
驻鲁部队干部工资自1955年1月起改供给制为薪金制, 并于1965年、1980年、19
85年对干部工资进行改革。
1986年,驻鲁部队干部工资按中央军委规定,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军龄津贴
3部分组成。 自1991年10月起,驻鲁部队根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文职干
部工资结构的规定》,增设文职级工资。文职干部的工资由职务工资、文职级工资和
军龄工资3部分组成,职务工资标准与军官职务薪金标准基本相同。
(二)志愿兵(士官)工资
1986年,驻鲁部队对志愿兵仍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工资由级别工
资和军龄津贴组成。军龄津贴标准和计发办法与军队干部相同。1993年10月后,士官
(军士长、专业军士)实行由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组成的“三结构”工
资制。
(三)义务兵津贴
自1985年7月起, 义务兵实行供给制加津贴制度,军士长、班长、副班长增加职
务津贴。
1986-2005年,军队工资的调整基本上伴随着国家对公务人员工资的调整而调整,
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提高。其间,驻鲁部队根据军委、总部的
统一部署, 对部队干部 (文职干部) 、士官、士兵和离退休干部普遍调整工资4次。
1989年10月、1993年10月、2000年1月、2003年7月各调整一次,2000年同时建立奖励
工资制度,对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发给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标
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额。此外,对部分人员或个别项目标准进行多次局部
调整。
(四)军人艰苦地区津贴
参照国家对在艰苦地区工作的职员发放艰苦地区补助的做法,总后勤部制定《军
队地区津贴规定》。驻鲁部队根据济南军区,海、空军,二炮后勤部的有关通知精神,
其驻守海岛的部队享有一定数额的补助。
(五)军人退役费
为激励现役人员更好地献身军队建设,党和国家对现役人员退出现役时发给一定
数额的安家、生活、医疗等方面费用,大体可分为经常性生活费与一次性补助费两类。
驻鲁部队干部(志愿兵),离退休的发一定数额的经常性生活费和不同数额的补助费。
转业的发一定数额的安家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
地政府逐月发给一定数额的退役金。对复员的,发给一定数额的复员费、安家补助费
和生产补助费。义务兵退伍时按总部规定,根据服役年限,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退
役补助费。
(六)军队人员住房补贴
根据中央军委统一部署,随第二步住房制度改革,驻鲁部队自1995年9月1日起同
步调整军队住房补贴标准。
2000年1月17日后, 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
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享受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各级
后勤财务部门据此按照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军队人员供应实力,设立军队住房资金账
户,按月计算个人基本住房补贴。自1999年12月起记载个人住房资金的数额和支取情
况,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每人只能有一个住房资金账
户。
自2000年11月开始,驻鲁部队根据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有关文件通知,
对列入年度转业、复员计划,下达转业、复员命令,按规定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
转业、复员军官及文职干部和士官发放住房补贴。
(七)军人伤亡保险
1998年7月, 根据四总部《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济南军区成立军人保险委
员会, 办公机构设在后勤财务部。8月,驻鲁部队依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
部、总装备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设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
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各级后勤机
关负责本级军人伤亡保险工作。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自1998年8月起,每
人每月缴纳5元军人伤亡保险费, 由财务部门每月发放工资时扣缴,军人伤亡保险工
作正式启动。军人伤亡保险给付金额,以全军干部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单位;军人死亡
保险金,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给付金额最高。
2003年后, 驻鲁部队军人伤亡保险保障范围扩大, 给付标准提高。同时,实行
《军人配偶随军待业保险》,作为军人保险制度的补充,进一步解除了军人的后顾之
忧。
(八)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为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根据1999年《中国人民解
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
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自2000年起,驻鲁部队师职以下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
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数额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军人缴纳
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补助。义务兵不缴纳退役医疗保险
费,其退出现役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1.6%乘以服役年数的
计算公式计付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九)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2002年1月1日后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
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当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国家给予养老保险一次
性补贴,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十)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于2004年1月1日起在驻鲁各部队正式实施。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
度,有利于消除军人后顾之忧,促进部队建设和稳定。

二、职工生活待遇
(一)职工工资
1986-2000年, 驻鲁部队对各级机关、部队、医院、仓库等队列单位,以及军人
服务社、招待所、幼儿园、农场等单位的在编和非在编正式职工,以及队列单位的理
发室、澡堂、小卖部、服务中心等主要对内营业、为部队服务的,其全民所有制和集
体所有制固定职工的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均按总后勤部、济南军区有关文件规定
进行调整发放,基本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同步实施。
2001年后,驻鲁部队根据总后勤部《关于“十五”期间军队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的
意见》,逐步构建用人社会化、分配市场化、社会保障属地化的职工工资管理体制和
运行机制。
至2005年,驻鲁部队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聘用制度,所有岗位打破干部与工
人、固定工与合同工的身份界限,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竞
争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逐步形成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在实
行岗位聘用制度的同时,全面推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分类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
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办法。
(二)职工住房补贴
根据总后勤部和济南军区通知,自1995年9月1日起,驻鲁部队机关、事业单位正
式职工、职员干部按相应职务等级军官的住房补贴标准执行。工人工龄31年以上的每
人每月17元,工龄16——30年的每人每月13元,工龄15年以下的每人每月10元。

三、单位经费
驻鲁部队建制单位的经费,根据军委、总部和济南军区规定,由计划内收入与计
划外收入两部分组成。计划内收入是指根据军队预算编制,由国家财政下拨的军费,
是单位经费的主要组成部分。计划外收入是指本单位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收
入,事业开发收入,建制部队参加地方建设的劳务收入,退役、报废物资的变价收入,
杂项收入等,是单位经费的必要补充。
计划内收入主要由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和代管经费构成。维持性经费包干使
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建设性经费实行总额控制、超支不补,预算指标结余撤销。
代管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预算外经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经费统
一管理使用,严禁坐收坐支,从预算外经费科目中直接支出。
1986年后,驻鲁部队建制单位的计划内收入,根据总部规定采用标准加补助的方
法,实施标准经费的领报和供应。标准经费和补助经费,按全军统一标准和人员、单
位等供应实力向上级计领。在实施经费保障时,严格按总部和济南军区(海军、空军、
二炮) 后勤部的要求,按“拨出生活费”“拨出事业费”两条线及时足额拨给所供单
位。对个别因经费标准偏低、凭部队自身财力无法实现综合平衡,影响正常供应时,
部队即如实向军区(军、兵种)后勤部(联勤部)或总后勤部财务部申报,经核实批准,
给予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