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党组织设置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20&rec=49&run=13

一、部队团以上单位党组织设置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简称(《政工条例》)规定,驻鲁部队团以
上单位设中共党的委员会, 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党委任期5年。各级
党委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 副书记,常委名额一般为715人。常务委员会在党的
委员会全体会议闭幕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向党的委员会和全体会议负责,并定期
报告工作。山东省军区下属各人武部,1986年改归地方建制,1996年收归部队建制后,
仍设党的委员会。

二、部队各级机关党组织设置
驻鲁部队旅以上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分别设立党的委员
会,党的司令部委员会、政治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其成员
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联(后)勤部委员会、装备部委员会名额由同级部队党的
委员会确定,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2004年12月起,山东省军区下属各军分区开始设党的委员会,军分区机关设统一
的机关党委或党总支。团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处和直属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统一的
党的直属委员会,负责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同级单位
的后勤处、装备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负责管理各处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组织
进行政治工作。党的同级单位的直属委员会和后勤处、装备处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
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

三、部队营、连党组织设置
驻鲁部队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名额由上一
级党的委员会决定,设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
连队和相当于连队的单位,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设立党支部。独立执行任务
的临时单位,根据需要经过旅、团级党委批准后,设立党的临时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