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教育法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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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各级在组织实施全民国防教育过程中,重视加强法规建设,把国防教育纳入
法制建设之中, 不断推动国防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 1989年5月20日, 济宁市颁布
《全民国防教育暂行办法》 ,是全省第一部国防教育地方性法规。6月13日,省国防
教育领导小组转发该《办法》。之后,聊城、滨州、沂南等地也先后制定国防教育地
方性法规。
1990年6月27日,山东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国防教育条例》。
《条例》对国防教育的意义、内容、教材、师资、奖惩、经费、组织实施和各级政府、
社会团体、人武部门、国防教育委员会的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条例》颁布实施后,
各市(地)、县(市、区)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先后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全省逐步形成上下配套、便于操作的教育法规体系,国防教育形成依法施教的新秩序。
1991年后,全省国防教育普遍纳入五年普法规划,各级普法办公室把国防法规教
育与全民普法教育一同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把国防教育纳入依法治省、治市、治县规
划,统一部署检查;各级人大常委会把国防法规的落实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统
一检查视察。至1996年,全省各地先后组织1100余个(次)执法检查组到基层检查视察
国防教育落实情况。
1999年12月25日,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对1990年颁布的《山东省国防教
育条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山东省国防教育条例》,对国防教育的目的、方针、
原则和国防教育的领导职权、经费保障、奖励办法等作了新的更加明确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 《国防教育法》颁布实施。全省各地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以《国防教育法》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教育法规学习宣传活动。
各市普遍结合实际,陆续制定国防教育具体实施细则。全省国防教育逐步走上法制化、
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