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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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重领导制度
在中共中央、中央军委领导下,实行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地方党委对人民武装工
作的双重领导,是国家武装工作长期坚持的传统制度。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省
各级党委和军事机关继续坚持并不断加强这一制度, 使之更趋规范。1986年5月,省
委、省政府、省军区印发《关于贯彻中发[1985]22号文件的意见》,指出县 (市、
区) 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后,要继续坚持地方党委和军事系统的双重领导制度,
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把民兵预备役工作作为工作职责和任务,纳入议事日程,分工
一名领导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力量,搞好民兵预备役建设;各级人武部门要积极主动
地给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及时实施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
1991年6月, 全省人武系统三级党委书记会议召开,要求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正
确处理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关系,两副担子一肩挑、两个建设一起抓,在对民兵预
备役工作的领导上,着重抓好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民兵政治建设、人民武装部党委
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协调工作、解决实际问题5项工作。
1998年9月, 省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武装工作的决定》,具体规定了各
级地方党委、政府和省军区系统的主要职责。各级地方党委的主要职责是:按照中共
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军
事机关的有关指示、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把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
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保证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思想政治领
导,保持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正确方向;抓好人武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
组织、作风建设,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搞好组织协调,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国防和
军队建设;定期分析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的主
要职责是: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军事机关的指示和本级党委决议,对本地区的民兵
预备役工作和兵役工作实施领导,组织完成各项任务;制定行政规章,依法开展民兵
预备役工作;指导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和国防动员委员会认真行使职权,积极主动地
抓好工作落实;把国防教育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国防教育制度,
强化全民国防意识;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省
军区、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的主要职责是: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国防后备力量
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指示,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
依据;及时提出需党委、政府议定的本地区武装工作规划和有关重大事项,负责组织
贯彻落实;以主要精力抓好民兵组织建设、政治工作、军事训练和武器装备管理,抓
好基层武装部、专职武装干部队伍建设,抓好征兵工作,确保兵员质量;组织带领民
兵、预备役部队完成战备执勤、急难险重任务和参加两个文明建设;协助地方党委、
政府抓好全民国防教育;充分发挥双拥共建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拟制本区域内的战时
动员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战争动员工作;完成党委、政府赋予的其他任务。
2005年2月, 省委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武装工作的决定》,对各级地方党
委、政府和省军区系统的主要职责作了新的充实调整,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民兵预备役
建设的领导要做到“六个纳入”,即把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
规划,把民兵预备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议事日程和各级领导职责范围,把民兵预备
役部队建设有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把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轨道,把解决官兵
实际困难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把党政干部关心支持国防建设和专职武装干部、预备役
军官履行职责情况纳入任期目标考核内容。

二、双向兼职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指示,省、市(地)、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同
级军事机关领导职务,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一名主要领
导参加同级地方党委工作,是国家武装工作的一项传统制度。1985年后,继续实行这
一制度,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地方党委领导兼任人武系统领导职务制度。1985年8月前,省军区、各军分区(警
备区、省辖市人民武装部)、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均分别由省委书记、各地(省辖
市)委书记、各县(市、区)委书记兼任其第一政委和党委第一书记。1985年8月后,根
据中共中央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委书记分别兼任省军区(警备区)、军
分区党委第一书记,不再兼任政委”的决定,省军区、各军分区(警备区)不再设立第
一政委一职,其党委第一书记仍分别由省委书记、地(省辖市) 委书记兼任。1986年7
月,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县(市、区)委书记改为兼任同级人民武装
部党委书记,不再兼任第一政委和第一书记。1996年4月1日,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收归军队建制,全省各县(市、区)委书记复改为兼任同级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

1985-2005年山东省委主要领导兼任省军区党委主要领导情况一览表
表7-1

┌───┬────┬─────────┬────────┐
│姓名 │省委职务│兼任省军区党委职务│任职时间 │
├───┼────┼─────────┼────────┤
│梁步庭│省委书记│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1985.08-1989.01 │
├───┼────┼─────────┼────────┤
│姜春云│省委书记│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1989.01-1994.11 │
├───┼────┼─────────┼────────┤
│赵志浩│省委书记│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1994.11-1997.04 │
├───┼────┼─────────┼────────┤
│吴官正│省委书记│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1997.04-2002.11 │
├───┼────┼─────────┼────────┤
│张高丽│省委书记│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2002.11- │
└───┴────┴─────────┴────────┘

地方党委领导兼任预备役部队领导职务制度。 1983年8月山东省组建预备役部队
后,预备役师、团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委书记、县(市、区)委书记分别兼任预备役师、
团第一政委。 1987年7月10日,省军区政治部下发《关于预备役部队预任干部问题的
通知》,规定市(地)委书记只兼任预备役师党委第一书记,不再兼任预备役师第一政
委。1998年10月后,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和济南军区有关规定,预备役师、旅、
团重设第一政委,分别由师、旅、团部所在地相应级别的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兼任;
同时,兼任预备役师、旅、团第一政委的市(地)、县(市、区)领导成员分别兼任预备
役师、旅、团的党委第一书记。2004年,根据《政工条例》中关于“党的预备役师、
旅、团委员会第一书记,由同级或上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成员兼任”的规定和山东
省预备役师(旅)跨市(地)、团跨县(市、区)组建的实际,改为预备役师、旅第一政委、
党委第一书记,由省级党委领导成员或师部、旅部驻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兼任;
跨县(市、区)组建的预备役团第一政委、党委第一书记,改为由市(地)级党委领导成
员或团部驻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兼任。
军事机关主要领导兼任同级地方党委领导职务和参加同级地方政府常务办公会议
制度。1986年后,实行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一名主要领
导兼任同级地方党委常委,一名主要领导参加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常务办公会议制度。
参加地方党委常委的人选,大多是各级军事机关任党委书记的政治主官,个别单位有
时是军事行政主官。 1986-2005年,省军区历任司令员刘玉德、阎琢、易元秋、沈兆
吉、张齐红、谈文虎先后参加省政府常务办公会议。1999年后,预备役师(旅)、团和
不在团部驻地营的主要领导列席驻地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有关会议。

1983-2005年山东省军区主要领导兼任山东省委领导成员情况一览表
表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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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军内职务 │兼任省委职务│任职时间 │
├───┼───────┼──────┼────────┤
│徐墅林│省军区政治委员│省委常委 │1983.05-1986.01 │
├───┼───────┼──────┼────────┤
│曹芃生│省军区政治委员│省委常委 │1986.01-1988.11 │
├───┼───────┼──────┼────────┤
│李春廷│省军区政治委员│省委常委 │1988.11-1992.01 │
├───┼───────┼──────┼────────┤
│刘国福│省军区政治委员│省委常委 │1992.01-1997.10 │
├───┼───────┼──────┼────────┤
│何法祥│省军区政治委员│省委常委 │1997.10-2001.03 │
├───┼───────┼──────┼────────┤
│赵承凤│省军区政治委员│省委常委 │2001.03-2004.06 │
├───┼───────┼──────┼────────┤
│张秉德│省军区政治委员│省委常委 │20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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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议军会议制度
地方党委召开会议研究武装工作,是党管武装的一项传统做法。中共十一届三中
全会前, 议军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临时举行,没有真正形成制度。1987年2月,省委首
次召开全面研究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议军会议,明确省委每年全面讨论一次省军区的工
作,并作为制度固定下来;平时遇有重大问题随时研究。同时明确市(地)委、县(市、
区) 委也要建立定期议军制度。一般情况下,省、市(地)每年,县(市、区)每半年召
开一次议军会议。
1988年后,为指导各市(地)、县(市、区)开好党委议军会议,省军区党委多次转
发一些单位召开议军会议的好做法,对会议内容作出规范,明确议军会议的主要内容
为:学习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军事工作的大政方针,讨论国际国内军事斗争形势,
明确加强民兵预备役建设的方向和任务;学习国家有关武装工作的法律法规,明确国
家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并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制定完善有关武装工作的政策规定,
以保证武装工作的健康发展;讨论分析本地区武装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后备力量建设
的重要问题。

图7-1 2000年7月,中共滨州市委召开议军会议

1991年6月, 全省人武系统三级党委书记会议召开,会议强调要坚持落实好党委
议军制度,着重解决重大问题,提高议军会议质量。此后,各级注意防止和纠正以往
议军会议存在的随意性、简单化做法,坚持会前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做好准备;会中
充分发扬民主,真正议深议透;会后逐项分工落实,严格检查验收,议军会议质量和
效能得到进一步提高。
1998年9月,省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武装工作的决定》,明确省、市(地)
每年,县(市、区)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委议军会议,研究解决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保证后备力量建设各项任务的完成。此后,各级党委议军会议着重加强了民兵
预备役工作方向性、政策性、根本性、关键性问题的研究,着力解决制约后备力量建
设发展的重大问题,使党管武装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2001年,省军区党委推广了聊城市委召开议军会议的做法。聊城市委用“议政、
议法、议责、议事”规范议军会议内容和程序,会议质量较高,对各单位开好议军会
议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2004年,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印发《山东省加强预备役部队质量建设实施细则》,
明确各级党委议军会议要把预备役部队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吸收预备役部队主要
领导参加,研究解决预备役部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第一书记述职制度
2003年7月23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兼任军分区(警备区)、
市辖区(市)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的市、市辖区(市)委书记,每年要向上级党委军
事部门进行‘党管武装工作述职’,并形成制度”的规定,山东省委研究确定:兼任
警备区、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的市委书记和兼任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
的县(市、区)委书记,从2003年起进行党管武装工作述职;警备区、军分区党委第一
书记的述职,在省军区年底党委全会上进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的
述职,参照上述办法,结合警备区、军分区年底党委全会进行,或在每年“八一”建
军节前单独组织。
2004年9月, 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印发《山东省加强预备役部队质量建设实施
细则》,规定每年结合年终党委全会或工作总结,省军区组织预备役师(旅)党委第一
书记进行述职;预备役师组织兼任预备役团党委第一书记进行述职;预备役旅团组织
预任教导员、指导员进行述职。此后,党委第一书记述职形成制度。
2004年1月15日、2005年1月22日,省委、省军区党委结合省军区党委全会,先后
召开2004年度、2005年度军分区(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述职会议。述职内容主要包括:
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指示,坚持和落实党
管武装工作制度,指导民兵预备役工作和加强党委班子建设,协调解决民兵预备役工
作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探索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新途径、新举措等情况。省委
书记、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作总结讲评,肯定成绩,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希望和要求。
同时,各市委、军分区(警备区) 党委和各预备役师(旅)党委每年均结合军分区(警备
区) 和预备役师(旅)党委全会或党委议军会议,组织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
书记和预备役团党委第一书记进行年度工作述职。

五、人民武装委员会制度
人民武装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领导人民武装建
设的协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山东省各级地方党委人民武装委员会相继建
立,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工作一度中断。1979年3月10日,省委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恢复中央军委和各级地方党委人民武装委员会的通知》,决定恢
复省委和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武装委员会。此后,省、市(地)、县(市、区)党委人民武
装委员会相继恢复,分别由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省军区、
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的负责人员组成,同级地方党委书记或副书
记兼任主任,办事机构分别设在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司令部和县(市、区)人民武
装部。委员会成员和办事机构成员根据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工作变动情况随时调整充实。
1979年3月,省委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任务是:研究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民兵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指示;根据上级地方党委和军事
机关的有关指示,结合本地区情况,研究解决民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贯彻有关
兵员动员和转业、复员、退伍战士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
1987年10月,省人民武装委员会印发《人民武装委员会工作范围》,规定各级人
民武装委员会的工作范围是:1.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国防后备
力量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指示,研究提出执行意见和落实措施。2.根据上级地方
党委和军事机关的有关指示,结合本地区情况,研究解决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组织各有关部门协同抓好落实。3.研究贯彻有关兵员动员、征兵和退伍战士安置
工作的方针、政策。4.调查了解本地区民兵工作情况,参加本级军事部门召开的民兵
工作会议和重大军事活动。5.关心支持各级人武部门建设,帮助解决人武干部的实际
问题。同时,为规范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省人民武装委员
会研究制定《人民武装委员会工作制度》主要有三项:1.人民武装委员会例会制度。
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遇有重大事项随时召开。2.
工作调查、检查和巡视制度。人民武装委员会一般每年专门或结合中心工作组织对民
兵、兵役工作进行1-2次调查、检查或巡视。3. 主任办公制度。人民武装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每季度在人民武装委员会办公室办公一次。此后,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
一直按照上述职责和制度开展工作。
1996年11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成立国防动员委员会的通知》。
1997年3月28日, 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决定成立山东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省人民武
装委员会合并至国防动员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武
装委员会也相应与本级的国防动员委员会合并。两机构合并后,有关工作一般由各级
国防动员委员会组织实施。

1984-1997年山东省人民武装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一览表
表7-3

┌────────┬─────────────┬────────┐
│时间 │省人民武装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
│1984.10-1987.02 │主任:李振 │鞠世斌(兼) │
│ │副主任:刘玉德徐墅林 │ │
├────────┼─────────────┼────────┤
│1987.02-1989.06 │主任:姜春云 │韩永录(兼) │
│ │副主任:马连礼刘玉德曹芃生│ │
├────────┼─────────────┼────────┤
│1989.06-1997.03 │主任:赵志浩 │韩永录(兼) │
│ │副主任:高昌礼阎琢李春廷 │ │
└────────┴─────────────┴────────┘

六、党政领导现场办公制度
1986年6月,全省县级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后,一些县(市、区)党委、政府领
导为有效解决人民武装部建设和武装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工作
人员到人武部门现场办公,取得很好效果,这一做法逐步在全省推广实行。
1991年6月,全省人武系统三级党委书记会议正式将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到人武
部门现场办公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大都
设立第一书记、人民武装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一般每月到军分区(警备区)、县(市、
区)人民武装部办公一次,特殊情况随时组织现场办公。兼任和预任预备役部队职务
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也相应建立定期到预备役部队现场办公的制度。1991年下半年,
各市(地)、县(市、区)党政领导普遍组织现场办公。其中威海市委书记李文全带领2
0余个部门负责人到所属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现场办公,解决一大批实际问题,
协调解决资金280余万元。
1997年,省军区党委为加强县级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提出“人员有住房、吃
饭有食堂、接待有条件、医疗有保障、活动有场所”的“五有”要求。对此,市(地
)、县(市、区)党委、政府大力支持,普遍由领导带领有关部门人员深入人民武装部
,召开现场办公会,实地解决问题,从人员、经费、标准、物资等方面提供强有力的
保障。至年底,全省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全部达到“五有”要求。

图7-2 2001年9月, 青岛市委书记张惠来到潍北靶场看望参加演习的预备役部队

1998年9月, 省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武装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各
级党委第一书记、预备役部队第一政委和人民武装委员会主任、国防动员委员会第一
主任,每半年要到同级军事机关现场办公一次。当年,建有预备役部队的市的党委书
记、市长和分管领导亲自到部队现场办公,研究解决部队基本设施建设的规划、定点
和设计等问题,解决经费3626万元。
2005年,在贯彻济南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武
部建设的意见》,开展全面建设达标过程中,许多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都组织
了现场办公活动,从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训练基地设施、武器装备管理到干部实
际困难等,解决了一大批实际问题。

七、“军事日”制度

图7-3 1989年9月28日, 山东省暨济南市领导庆祝建国40周年“军事日”在济南市民兵训练中心举行。图为地方领导进行轻武器射击训练

1987年,中共十三大和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加强全民国防教育的要求后,
省内一些市(地)和县(市、区)主动组织党政领导干部过“军事日”,到军营参加军事
活动,体验军事生活。省军区及时予以倡导和推广,并不断总结活动经验。
1991年6月, 在全省人武系统三级党委书记会议上,省委将这一活动作为党管武
装的一项制度确定下来。从此,“军事日”活动在全省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推行,
活动一般安排在“八一” 建军节和“国庆节”期间进行,每年1-2次,活动
内容主要包括接受国防教育,参加军事训练,参观军事表演、军事设施以及听取有关
军事工作情况汇报等。
1998年9月, 省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武装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各
级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和人民武装委员会、国防动员委员会、国防教育委员会成员,
每年要集中参加一次军事活动,学习军事知识,体验军事生活,增强国防观念。此后,
这一活动逐步规范。1991-2005年,省级党政领导干部“军事日”活动举行15次。

八、党管武装先进典型评选制度
1986年后,省委、省军区党委重视培养、树立在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中涌现出
的党管武装先进典型, 通过宣传推广,促进党管武装工作的整体落实。1991年6月,
全省人武系统三级党委书记会议表彰41名党管武装先进个人。 1998年9月,省委《关
于进一步加强党管武装工作的决定》明确,全省每三年评选一次党管武装先进单位和
先进个人,并按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此后,评选党管武装先进单位和先进
个人形成制度。 当年9月16日,省委、省军区党委决定,对济阳县委等46个党管武装
先进单位进行表彰。至2005年,省委、省军区党委先后两次评选表彰党管武装好书记,
20名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受到表彰,22名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
县(市、区)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被济南军区党委表彰为党管武装好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