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转业军官预备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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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1月,山东被列为全国转业军官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试点地区。试点工作
分为准备、实施、总结验收三个阶段,于1991年1月上旬开始,至3月底基本结束,对
全省1989年度、1990年度的转业军官逐人审查核实,对符合服预备役的转业军官,分
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技术军官四类进行预备役登记,并建档立卡,县
(市、区)人民武装部和基层人武部各保管一份。通过登记统计,探索了工作程序和方
法,为转业军官预备役登记工作提供了经验。全省转业军官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由此
开始。
1992年,军官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在全国普遍展开。4月,省军区召开转业军官
预备役登记工作会议。4月29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和省
军区司令部、政治部下发关于做好转业军官预备役登记工作的通知,6月13日印发
《转业干部预备役登记工作职责》,对做好转业干部预备役登记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和
具体部署,对1991年度全省符合登记条件的转业军官办理了登记手续。此后,每年结
合军转干部安置进行登记统计,使转业军官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实现经常化。
1997年8月28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军区政治部下发《关于
进一步加强预备役军官登记工作的通知》,针对存在的问题,强调要严格按照《预备
役军官法》有关规定抓好预备役军官登记制度的落实。兵役机关在转业军官报到通知
下发后,主动到当地军转部门了解掌握转业军官分布情况,做好登记的准备工作;在
转业军官报到时,采取联合办公等形式,一并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同时,进一步建
立健全预备役军官登记资料,完善数据库建设,落实每年一次核对的制度,使预备役
军官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
2004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
政治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预备役军官登记工作的通知后,省有关部门针对形势的变化
和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错登、漏登等问题,对预备役军官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关系接
转、储备重点、经费保障、工作纪律等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部队在转业军官离队前,
负责教育转业军官到地方办理报到手续,自觉到接收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
(市、区)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省军区系统在转业军官报到期间,采取多种形
式,集中办理登记手续;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当地人事、公安部门在接洽行政关系、
办理落户手续时,负责督促。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任职
前先到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办理军官预备役登记手续。预备役军官登
记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