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专业对口技术人员预备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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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山东省进行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技术人员预备役登记试点,初步掌握了
本地区与军事专业对口技术人员数质量和分布情况,探索了对口登记的办法。至199
8年年底,对部分地区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对口专业技术人员全部进行了登记。
2003年3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下发通知,对地方与军事专业
对口技术人员预备役登记的专业种类、对象和范围作了调整,制定《地方与军事专业
对口技术人员专业名称和编码》。随后,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司令部结合全省实际,
及时下发贯彻意见。当年,省军区在淄博市进行试点的基础上,部署全省于当年5-9
月普遍展开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技术人员预备役登记工作。各级兵役机关对地方与军
事专业对口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服预备役登记。其中,18-28岁的为一类预备
役,29-35岁的为二类预备役。以上人员按照规定的专业名称和专业编码,逐人填写
《专业技术人员预备役登记卡片》。在做好登记的基础上,全省普遍建立教育训练、
请假销假、定期联系、跟踪考察等制度,并及时将服预备役专业技术人员编入民兵组
织或相应预备役部队,由基层武装部、民兵连(营)和预备役部队按职责分工实施管理。
至2005年,每年结合民兵整组进行一次登记核对,对政治、身体等情况变化不符合预
备役条件的人员,取消登记;对因户口迁移、工作调动等离开本县(市、区)的注销登
记;对新迁入本县(市、区)的、符合预备役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补充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