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义务兵退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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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前,对退伍义务兵以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
规定》为依据进行安置。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后,退
伍义务兵安置工作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按照农业户口、城镇户口等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安置。

一、农村退伍义务兵
1987年前,入伍时原是家居农村或者城市郊区的农民,退伍后原则上安排回到原
居住地区参加农业生产。当地政府和人民公社、生产队对他们做好生产上的安排,帮
助熟悉农业生产技术,给予从事农业生产的便利。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城镇义务兵退役安置的有关规定安排工作。1986年12月2 7
日,省政府下发通知,对参加对越防御作战荣立三等功的农村籍退伍战士(包括197 9
年对越自卫还击作战后,仍然保持荣誉,身体较好,荣立三等功以上战功的退伍军人),
经省公安、粮食部门批准,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并由所在县(市、区)劳
动部门分期分批安排到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为合同制工人。
自1984年起,为促进退伍军人的安置,充分发挥他们的骨干作用,全省各级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培养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一系列指示,大力开展开
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工作。至1986年年底,全省有119个县(市、区)建立两用
人才介绍所,1510个乡(镇)建立两用人才服务站,共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889
00余人,开发使用率达到73.4%。1986年10月,省政府、省军区联合召开开发使用退
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会议,总结经验,表彰先进;1987年1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
省军区政治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的意见》。
1988年后,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山东省实施〈退
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当地
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一是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
助又确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二是在服
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适当安排工作。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
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给予适当照顾。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
伤残军人,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
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三是对有一定专长的,向有关部门推荐录
用。四是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
1989年1月27日,省政府、省军区召开贯彻“全国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福建现场会”精神会议。全省开发使用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工作进一步加强,有
条件的地方创办了退伍军人培训基地,开展了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1994年
12月,省政府、省军区下发《关于贯彻国发[1994]5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退伍军人接
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农村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继续开发和使用军
地两用人才,立足于“就地开发,就地消化”,鼓励和扶持退伍军人发展种植业、养
殖业、加工业等。强调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在向农村招
工或招聘干部时,应优先录用退伍军人。1984-1994年,全省累计开发使用军地两用
人才12余万人,开发使用率达80%以上。其中1.5万余人担任了村、乡(镇)以上干部,
3500余人成为厂长、经理,2万余人成为企业的技术骨干。曹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工
业小县,经济基础比较薄弱,1982年起,充分挖掘本县退伍军人两用人才资源,坚持
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各尽其力、各得其所,至1997年,开发使用两用人才379
2名,开发使用率达96%,两用人才创造产值2.08亿元,占全县当年农业总产值的9%,
人均年收入4326元,比全县人均纯收入高出2500元。
1995年省委、省政府颁布的《山东省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新
建扩建单位、适合退伍军人就业的行业、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先安置退伍士兵。
要求各单位认真落实退伍士兵在签订劳动合同、培训、养老保险、工资、住房等方面
的待遇。对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退伍军人,要安排力所能及
的工作,他们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应视同本单位因公致残的职工,无特殊理由不
得辞退。同年省政府下发的《关于支持配合部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
动的通知》规定,凡山东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退出现役后,地
方在招聘选拔基层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山东省人武干部学校的优
先录取。济南市1996年7月颁布的《济南市义务兵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明确规定,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服役期间父母迁入本市的农村退伍义务兵,经市安
置部门批准,办理本市农转非户口。
1997年,全省继续进行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各级通过多形式、多
渠道,积极扶持军地两用人才兴办经济实体,推荐其担任基层干部或进城进厂、务工
经商。同时,进一步重视带病回乡和有特殊困难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对他们生产、
生活、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安排适当的专项补助经费。
1998年11月,省政府、省军区下发《关于做好进藏兵员征集工作的通知》,规定
进西藏地区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优秀士兵”称号以上荣誉的,
退伍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荣立三等功(含)以上者,优先予以安置。
1999年12月15日,济南军区和山东省在济南联合召开宣传推广某炮兵团培养农村
基层干部后备力量经验座谈会。该团连续9年把培养农村基层干部后备力量纳入培养
军地两用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在驻地胶州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下,
先后组织449名战士参加农村基层干部后备力量培训,在退伍返乡的416人中,有253
人走上农村基层干部岗位。会议肯定了他们的经验,并在驻鲁部队和全省进行推广。
2000年2月,济南军区政治部和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军地共同做好
在老战士和退伍战士中培养农村基层后备力量工作的意见》,对培训对象、培训内容、
培训方法、考核鉴定、选拔使用、组织领导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培养军地两用人才的
工作提高到新的层次。2000年上半年,枣庄军分区与枣庄市委组织部、共青团枣庄市
委在市团校建立教学机构,81名优秀退伍军人参加第一批专题培训,经过一个月的学
习,考试合格后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分配到各村任职。
2001-2002年,全省结合村级班子调整,充实2122名退伍军人进“两委”班子。

二、城镇退伍义务兵
1986年,对非在职的城镇义务兵,在入伍的同时安排就业单位,退伍后回就业单
位工作。入伍时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正式职员或者工人,退伍
后要求恢复工作的,安排复工复职。退伍义务兵的原工作单位已经撤销的,由该单位
的上一级领导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安置。入伍时原是学校(包括中等专业技术学校)
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年龄上适当放宽)的,安
排复学。
1988年后,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包括按国家规定给予安排工作的农村籍义务兵)退
出现役后,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和鼓
励先进、区别对待的政策,由各级政府安排工作,安置计划统一由劳动部门下达。机
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退伍军人的义务。其中,对在部队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
(含)以上的,安排工作时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
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
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尽量做到专业对口;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
残军人,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
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原
学校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政府给予
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对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
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1990年,非农业户口的新兵使用全省统一制发的印有“非农业户口”字样,并加
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印章的《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退伍后凭《应征公民入伍批
准书》安排工作。凡批准书上没有“非农业户口”字样的,退伍后不安排工作,交由
户口所在地按社会待业青年对待。从此次征兵工作开始,在全省停止实行非在职的城
镇义务兵入伍的同时安排就业单位的办法,改为退伍后安排工作。
1994年12月29日,省政府、省军区下发《关于贯彻国发[1994]56号文件进一步
做好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城镇退伍军人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
包干安置的办法,确保退伍士兵的第一次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供需见面、双向
选择、保底安置的办法。在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安置难度较大的地区,采取按职工比
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济南、威海、东营、潍坊、菏泽、临沂等市
(地)实行跨地区调剂安置。同时,鼓励、扶持城镇退伍士兵自谋职业,对自愿到非国
有经济成分单位就业及自谋职业的,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优惠政策。当年,全省“双
向选择”安置率达到40%以上,对口安置率达到80%以上。1996年后,有条件的地区继
续扩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范围,推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组织跨地区易地安置,
鼓励退伍士兵自谋职业。
1998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提出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工作新思路后,
全省各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
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为鼓励和扶持自谋职业,省民政厅于2001年6月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退役
士兵自谋职业享受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青岛市政府出台
优惠政策,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退伍士兵自谋职业所从事的家政、初级卫生保健
等16项便民服务业,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教育附加费。
2002年10月,省政府制定《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省民政厅、省
财政厅印发《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大对
自谋职业安置的扶持力度。各地在做好指令性安置的基础上,大力扶持和鼓励退役士
兵自谋职业,全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逐年提高,2005年达到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