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章 退役安置 资料库:二轮山东省志 章节:军事志(1986—200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20/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20/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20/article/14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20/article/14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士兵服现役期满,一 般应退出现役;义务兵超期服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志愿兵的,必须退出现役;志愿兵服 现役满17年或者年满35周岁,除个别具有特殊专长、经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外,一律退 出现役。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 置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安置。其中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地政府根据家 居农村或城镇以及服现役期间立功受奖等情况,进行相应安置;志愿兵(士官)退出现 役后,根据服役年限的不同,分别作转业、复员、退休安置。每年的士兵退役安置工 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指示组织实施。1986-2005年,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 各有关部门不断拓宽安置渠道,改进安置办法,确保了退役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