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退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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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士兵服现役期满,一
般应退出现役;义务兵超期服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志愿兵的,必须退出现役;志愿兵服
现役满17年或者年满35周岁,除个别具有特殊专长、经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外,一律退
出现役。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
置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安置。其中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地政府根据家
居农村或城镇以及服现役期间立功受奖等情况,进行相应安置;志愿兵(士官)退出现
役后,根据服役年限的不同,分别作转业、复员、退休安置。每年的士兵退役安置工
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指示组织实施。1986-2005年,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
各有关部门不断拓宽安置渠道,改进安置办法,确保了退役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