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志愿兵(士官)选改与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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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志愿兵役制度恢复后,部队编配的志愿兵主要是专业技术兵,从服现役期
满的义务兵中选取。1988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
例》后,志愿兵仍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志愿兵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
领导职务,须经军事院校培训。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须经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
训练,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2年。
1999年后,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
例》规定,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根据军队需要,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
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2003年4月30日,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
政治部、总后勤部下发《关于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试点工作
的通知》,确定自2003年起,军队直接从地方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士官。当年,山东省在济南、潍坊、枣庄、聊城、烟台、威海、济宁、临沂8个市进
行招收士官试点。招收对象为经过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培训合格的具有相应专
业的男性公民,年龄一般在28周岁以下,部队特殊专业需要或本人专业技术特别优秀
的,年龄放宽到30周岁。招收工作由各级征兵办公室办理,部队选派干部参加专业技
术考核并负责接收。符合条件的公民,先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报名,经体检、政审
合格,专业考试和省征兵办公室、招收部队的军级单位审核合格,由当地县(市、区)
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
2004年、2005年,山东继续在部分市进行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
收士官试点。招收对象和条件,仍按照国家七部门《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招收中专学历的,需获得国家颁发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
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可以招收应届毕业生,也可以招收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男性士官年龄不超过25周岁,部队特别需要并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
放宽至27周岁;女性士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未婚,年龄不超过23周岁。特招士官
必须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年龄放宽至30周岁。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应
招对象必须进行专业考核。试点期间,各级兵役机关与招收部队密切协作,从当年4
月中旬开始,经过调查摸底、制订计划、宣传发动、组织报名、体检政审、专业考核、
审批定兵、组织交接等,至7月底工作结束,均圆满完成上级分配的士官招收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