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兵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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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兵役制度先后进行过两次大的调整。1984年,第二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简称《兵役法》)颁布,义务兵役制度改为以义务兵役
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服现役
年限为陆军3年,海、空军4年。义务兵超期服现役的期限为陆军1-2年,海、
空军1年。志愿兵从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中选改,服现役的期限,自改为志愿兵之日
算起,至少8年,不超过12年。士兵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编入
民兵组织服预备役。1998年,修改后的《兵役法》调整国家兵役制度为义务兵与志愿
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同时实行志愿兵分期服现役制度。陆、
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年限均改为2年,并取消超期服役的规定。志愿兵服现役的年
限为:第一期、第二期各3年,第三期、第四期各4年,第五期5年,第六期9年以上。
1 986-2005年,山东各级党委、政府和兵役机关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
委关于兵役工作的方针、原则和指示,积极维护国家兵役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兵役法
规,不断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妥善安置退役军人,逐步完善预备役登记管理,使全省
兵役工作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健康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