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营房工作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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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驻鲁部队军官住房管理体制不断变化,住
房保障改革措施不断完善。其中,从福利性分房向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过渡,是适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从根本上解决军队人员住房问题所采取的重大举措,是
军队住房分配方式的根本变革。

一、水电费管理改革
至1985年,驻鲁部队所属团以上单位实施电表、水表入户,将水电费包供制度改
为用户自理。至2000年,各部队机关家属院生活用电陆续实行“一卡(电卡)管三费(
水费、电费、取暖费)”,提高了水、电、暖的使用效益,促进了艰苦奋斗、厉行节
约精神的形成。

二、营具管理改革
1987年,驻鲁部队开始推行营具供应与管理改革,实行家属宿舍营具价拨、集体
宿舍营具押金和公共营具计价挂账的办法,健全营具管理责任制和管理奖惩标准,建
立档案,使机关、部队营具管理工作进一步走上正轨。

三、住房租金改革
1988年8月中下旬,驻鲁部队按照全军第一次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提出的“按
照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要求,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的要求,正式展开住房
制度改革工作。1992年7月1日起,以改革低租金、新房新租、实行公积金为主要内容
的第二次住房制度改革启动。各部队家属住房租金由原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1元
调整为0.32元。同时发放住房补贴,个人缴纳公积金。
1995年9月1日起,军队家属住房每平方米月租金提高到0.60元。住房租金标准提
高后,按照提1补0.6的比例对干部、职工给予住房补贴。
2004年5月1日起,军队家属住房每平方米月租金提高到1.20元。房租补贴作出相
应调整。

四、军产营房有条件出售
1995年7月23日,中央军委发布《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驻鲁部队深化
住房制度改革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凡配偶在当地有正式城镇户口的团职以上干部、享
受团职生活待遇的军士长和专业军士、工龄25年以上的军内正式职工、军队安置住房
的离退休人员等,可以自愿购房。1995年,有关部队首先将独立院落的干休所,以及
分散院落的单元家属住房,开始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售。自2000年始,各部队军产房
出售工作逐步扩大到机关、部队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员。至2005年年底,省军区各级出
售军产房989套,建筑面积14580平方米。这次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基本实现军队
干部“在职有房住,转业住房社会有保障,离退休有一套自己的住房”的目标。

五、集资建房
按照总后勤部军队集资建房管理的有关规定,1994年3月中旬,济南军区后勤部
印发《济南军区集资自建房实施细则》,并在54960部队等单位进行集资建房试点。
自1995年起,驻鲁各部队陆续开始实行干部集资建房。具备随军条件且配偶在当地城
镇有正式户口,经组织批准可分配住房的干部、职工,可申请参加统一组织的集资建
房。建房款按总部30%、单位20%、个人50%的出资比例,由三方共同承担,建房面积
可以超过本职级的15%,个人有部分产权。驻鲁部队贯彻执行该政策3年,其中省军区
共有8个单位投资1640万元,建成家属住房30146平方米,解决干部、职工住房380套

六、安居工程
根据济南军区后勤部“国家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省军区自1996年开始,先后在
青岛、烟台警备区和威海军分区、省军区机关等实施安居工程建设。至2005年年底,
省军区机关、部队共建经济适用住房2023套、246256平方米。2005年,根据军区统一
部署,贯彻落实“三房”(军产出售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并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