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局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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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专用线管理,保证运输安全,根据铁道部颁发的《铁路专用线专
用铁路管理办法》(铁运[1995]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铁路局辖区内(包括与国铁办理直通运输的地方、合资铁路)车站及
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直属站、车务段(以下简称站段)要按照批准的办理范围,搞好专用线
运输组织工作。车站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
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四条 专用线较多和共用量较大的车站,应以车站为主,会同专用线企业建立
专用线管理小组。专用线管理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对专用线管理和共用业务的
组织领导;组织签订“专用线运输协议”和“专用线共用协议”,并监督实施;组织
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协调衔接各作业环节;组织
开展竞赛评比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促进专用线管理和运输效益的不断提高。
第五条 路局和站段货运管理部门必须参加专用线新建及改扩建方案的审定和竣
工验收工作,以确保专用线货运设施建设符合货物运输安全要求。新建、改扩建专用
线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先签订运输协议,其中货运部分须经路局货运处批准,方可
办理开通手续。
第六条 对于实际运量逐渐减少,年运量不足5万吨的专用线(军事、化工及危险
品专用线除外),站段应积极会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建议专用线产权单位采取封闭、
转移、拆除、联营等方式进行调整。对于长期无运量,且拒绝签订“专用线运输协议”
的专用线,站段应通知产权单位,并以正式文件上报路局予以取消。
第七条 企业运输员由站段负责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保持人
员相对稳定。
第八条 站段应适时对专用线货运员和企业运输员进行业务培训,以保证人员专
业水平与铁路运输整体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专 用线产权(路产专用线租用)单位名称、办理的货物运输品类及使用性
质等,应与《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表》相符。需要变更时,由站段根据接轨站及
专用线产权单位的申请,经审查后,于每个单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并附有关材料复
印件)上报路局货运处。路局批准后报请铁道部公布。未经路局批准,专用线不得超
出办理范围办理货物运输。专用线暂不办理零担运输。
第十条 企业租用路产专用线须经路局货运处同意,由企业、车站及专用线产权
单位按年度签订协议,并报路局备案。
第十一条 车站与其接轨的专用线产权单位,于每年12月底以前,签订下年度专
用线运输协议。专用线运输协议货运部分由路局货运处审查批准,车站与企业双方签
字盖章后生效,并报路局备案。
第十二条 专用线产权单位应建立与铁路要求相一致的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并送车站货运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货运管理部门应建立月统计分析制度。接轨站应建立分专用线的
运用台账。各站段应建立分接轨站的运用台账,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专用线运用
情况表》上报路局货运处。上述台账、报表格式见《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附件二。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专用线共用。对确需开办共用业务的专用线,由站段以正式
文件上报路局货运处批准。路局每季度汇总与各地专用线共用办公室研究批准后报铁
道部公布。开办共用业务的专用线,共用货物的装卸车工作应由车站装卸部门承担。
共用专用线产权单位应与车站装卸部门签订委托装卸协议书,否则,不予开办共用业
务。
第十五条 专用线共用应坚持自愿互利、有偿共用、方便货主的原则,在保证专
用线产权单位运输的条件下,由共用单位、产权单位、车站三方签订共用协议。其它
有关共用事宜执行地方政府专用线共用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各接轨站每年12月应对专用线设备履历簿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