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局货物运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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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路局直管站段体制改革,加强铁路货物运价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铁路局管内国铁营业线及合资、地方铁路涉及与国家
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有关货物运输费用计算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货物运输费用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承运过程中,
使用货票、运杂费收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的运费、杂费以及其它与货物
运输有关的费用。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为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在车站营业场所公告。未
经公告,不得实行。

第二章 货物运价管理
第五条 路局货运处为货物运价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铁道部颁布的货运收费
规章、办法,并按铁道部要求制定局管内补充规定。
第六条 路局对全局货运收费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局管内运价规章的制定、修
改、解释、说明、监督等,解决货物运输收费中的争议。
第七条 铁路局货物运杂费项目的制定和审批程序:
1.根据《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对由路局权限内审批的货物杂费,由路局相
关部门集体研究后,报局批准后实施。
2.对货物暂存费等杂费标准的调整,由站、段向铁路局申报,属于铁路局权限的
,铁路局按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审批;属铁道部权限的由路局报铁道部审批。
3.从严控制货物运价下浮的审批,根据市场需求确需货物运价下浮时,站段可在
规定范围和幅度内,按有关规定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测算,向路局提报货物运价浮动
方案。属路局权限的由路局批准后以文电通知有关铁路局和车站,并报部备案;属铁
道部权限的由路局报铁道部审批。
第八条 直属站、段对货物运价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对本单位
的货物运价、货运制票及收费管理负责。
第九条 路局货运主管部门负责与专业公司协调集装箱、特种车等收费项目和收
费标准的上报审批。

第三章 货运收费管理
第十条 各货运站的各项货运收费必须严格按铁道部、路局现行规章、文电执行。
凡涉及新增、变动、减免运杂费的项目必须是经铁路局货物运价主管部门转发或批准
的正式文电。其它规章、文电、调度命令等,均不作为收费依据。
第十一条 铁路货物运费实行货票统一软件制票计算,执行《铁路货票信息系统
管理维护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站、段要建立货票自核、互核、总复核责任制,做到“三核”一票不
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要对照有关报表核对装车到站、品名。
第十三条 各站段总复核人员应将复查发现的计费误差认真记录,及时向货运主
管负责人汇报,认真分析原因,并追究责任。
路局相关部门将对货票计费的正确性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为确保电子货票与实际货票相一致,各站所填制的电子货运票据必须
按规定填制完整,严禁简写和缩写。
第十五条 路局负责货运微机制票系统的维护管理,及时更新制票软件,确保货
票正确率、入库率、及时率,并制定考核办法,对不能及时入库的车站将组织分析查
明原因。
第十六条 各货运站要建立货票信息入库和故障维护台账,对货票入库情况进行
登记,并建立分析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 货运票据属于有价证券,站段要加强货运票据的请领、保管、使用和
账目等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货运票据提供给规定范围以外的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 站、段要加强铁路货运收费的日常检查、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运价政
策、法规和运价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及时报路局运价主管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及部局相关文电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铁路局货运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