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奖励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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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励
1986年,济南局为合理使用奖金,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先后出台《奖励
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奖励办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记
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可发
给一次性奖金,在工资晋级中优先考虑,一般为一级,个别贡献特别突出的也可晋升
两级。修订百日安全、调度经济责任承包、科学技术进步等26个单项奖奖励办法。
1987年,济南局修订22个局级和17个分局级标准化活动及单项竞赛活动项目,规
定了具体表彰名次、标准条件、评比方法和奖励标准。1988年,实行奖励归口管理,
重点放在理顺关系、简政放权、搞活内部分配上。1989年,重新修订公布《超轴列车
奖励办法》等5个单项奖励办法。1991年,出台《铁路运输成本节奖超罚办法》《保
价运输奖励办法》《节约现员考核暂行办法》。1994年,对奖励项目进行整顿,减少
或取消评比项目,建立首长和部门基金,改变一次性奖励方式,整顿后保留35个项目,
其余均纳入一次性奖励管理。
1999年,为增加分配透明度,净化收入渠道,按照“工效挂钩、依托母体、规范
操作、激励约束”的思路,对奖励工作进行清理整顿。保留省部出资的项目和国家、
省部开展的制度性项目,对于其它一次性奖励作出具体规定,减少局自定项目16个。
2000-2001年,建立《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办法》
及5个单项奖励办法。
2005年,路局直接管理站段后,济南局对单项奖励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保留有利
于安全运输生产、有利于提高全局经营效益和效率、有利于增收节支、有利于加强管
理、有利于调动职工劳动工作积极性的奖励办法。

二、惩处
1986年,济南局公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惩处的原则是思想教
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分为路局、分局、基层单位三个管理层次,适用于全局固定
工、合同制工和计划内农民轮换工,共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
看、开除7种行政处分(处分同时可给予一次性罚款),同时还有除名、辞退、停职检
查等辅助手段。给予职工行政处分,须通过指定专人与职工谈话、经过一定会议讨论、
征求同级工会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劳动
教养以及被依法逮捕的职工,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被判处管制、缓刑的,发给劳
动报酬;被判处拘役的,由单原位按有关规定安排工作或开除;被判处徒刑的,由权
限单位办理开除手续。
1994年,济南局下发《关于整顿职工“两纪”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车务、机
务、工务、工程、信号、车辆、货运、客运8个部门38个行车工种具体违章、违纪内
容。
1997年7月,出台《违章、违纪、违标处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职工劳动过程的
管理。规定造成责任行车重大事故、责任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重大职工死亡事故、
旅客列车险性事故、重大路风事件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
开除处分;造成责任行车大事故、职工死亡事故、严重路风事件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
万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造成责任行车险性事故、职
工重伤事故、路风一般事件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
级或撤职处分;造成行车一般事故、职工轻伤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2002年5月,出台《伤亡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根据伤亡事故的性质、影响,对
主要责任人、部门领导以及单位党政领导实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构成劳动合同
解除条件的,解除其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