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与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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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保险
国家铁路运输系统的养老保险工作起步于1995年。济南局按照铁道部要求,为每
个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档案和个人缴费数据库,每年打印对账单与职工对账;严格
按铁道部规定核定每个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基数,建立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和增减
核查数据库,每年核查人员和费用增减情况并上报;建立基金缴拨和预(决)算制度及
会计核算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发放养老金;按部定正常调整机制,组织办理4次养
老金调整。
1998年,国家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济南局9月1日起向山东省有
关部门移交全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同时为在职职工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
微机管理,建立退休申报、审批和公示制度。至2005年底,除办理7801人的退休手续
外,还组织办理5次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
企业补充保险(企业年金)于1998年1月实行。济南局按照个人自愿、职工储多少
企业补多少的原则,正式建立企业补充与职工个人储蓄相结合的职工养老保险。标准
为:职工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扣缴;企业按职工扣
缴的数额补充,从企业自有资金或工资基金、福利基金列支。
自2003年1月起,济南局将上年度企业补充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由建设
银行转投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设立的“国寿团体年金保险(补充养老保险
型)”,两次签约投入3.84亿元,职工年收益上升到3%。
地方铁路运输系统的养老保险工作起步于1985年,青州、岚山临管处为招收的5
00余名劳动合同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2年,山东省地方铁路局根据
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对固定职工实行企业职工养老金社会统筹,所属企业逐步参
加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统筹金。统筹金由单位和个人按工资总额的不同比例缴纳,
个人缴纳的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企业缴纳的比例逐渐降低到2
0%。根据山东省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变化情况,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正常调整机制。2000年,为离退休人员增加10%住房补贴。2002年,参照在职职工标
准为离退休人员增加工龄工资。2004年,省地方铁路局为建立多层养老保险体系,出
台企业年金计划,成立省地方铁路局企业年金理事会。

二、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
国家铁路运输系统1999年开展工伤保险工作,实行铁道部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
待遇支付标准执行。2003年4月,国家规定工伤保险按属地管理。2005年12月,济南
局将济南地区铁路职工的工伤保险正式移交济南市管理,之后按条件成熟一个移交一
个的原则,将全局工伤保险逐步移交地方管理。

图5-1 2003年4月,济南铁路局领导同志在运输一线检查抗击“非典”工作。

地方铁路运输系统1996年开始工伤保险工作,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各单位逐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统筹资金由企业按工资总额1%缴纳,工伤
保险费率定期调整。2003年起执行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原工伤保险制度进
行改革和完善,严格伤残鉴定标准,规范工伤待遇范围,提高工伤待遇标准,保障了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水平。
国家铁路系统还按照铁道部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
铁路运输部门建立再就业中心和局内劳务市场,对下岗职工实行自我消化。地方铁路
部门执行《山东省职工待业保险办法》,实行失业保险制度。职工在规定范围内符合
待业标准的均享受待业救济金,失业期间可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