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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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2005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全省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全省财政收
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依法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
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
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
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指导和监督内部
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
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草案;向同级政府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的审计结果报告,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
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13年间,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人员构成不断变化,
审计机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审计的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与
之相适应,全省审计队伍不断壮大,审计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审计事业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