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复核与业务综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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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审计工作质量,规避审计风险,1998年12月,省审计厅印发《山东省审计
厅审计复核办法》,法制处作为专门复核机构随之开展审计复核工作,同时对审计业
务进行综合考核。

一、审计复核
1998年12月,省审计厅印发《山东省审计厅审计复核办法》,对审计复核的内容
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实行审计组所在的审
计业务处、专门复核机构两级复核制度。审计组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审计组编制
的审计工作底稿、收集的审计证据以及据以形成的审计意见和结论等审计资料进行审
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审计组所在的审计业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
书和审计决定书等审计资料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法制处对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后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以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和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和取证材料等进行复核。
其中,对审计署授权或省委、省政府及其他省领导交办的重大审计事项、涉及追究被
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或刑事责任等重要审计事项,可以建议召开审计
业务会议审定。
1999年起,省审计厅实施的所有审计项目均由法制处进行复核。

图2-3 2004年8月, 省审计厅法制处工作人员在审核各业务处送审的审计
报告

2003年2月,省审计厅修订复核办法,印发《山东省审计厅审计复核工作办法》
。2004年10月,省审计厅制定《山东省审计厅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度》。此后,省审
计厅实施的所有审计项目全部由法制处复核并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后由厅领导签发

二、审计业务综合考核
2002年3月,省审计厅印发《山东省审计厅审计业务综合考核暂行办法》,对厅
内业务处室实行年度综合考核制度,规定考核内容分为审计工作规范(50分)、审计工
作指标(50分)和审计工作成果(加分项,不设上限)三个方面。其中,审计工作指标分
为人均查出违规金额、违规金额处理处罚率、人均已上缴财政金额、审计决定落实率
等。各审计工作指标计分方法是人均数或比率最高的处室得满分,其他处室按最高数
的比例得分。根据此办法,2003年省审计厅审计业务综合考核前六名分别为:行政事
业处、财政处、农业处、派出二处、金融处、外资处。
2004年9月,省审计厅印发《山东省审计厅审计业务综合考核试行办法》,对考
核办法进行修订,审计工作规范部分增加审计档案考核内容。2004年省审计厅审计业
务综合考核前六名分别为:财政处、投资处、行政事业处、农业处、派出二处、经贸
处。
2005年7月,省审计厅印发《山东省审计厅审计业务综合考核修订办法》,审计
工作指标部分增加人均查出违规问题金额,违规率,违规问题处理处罚率,人均已上
缴财政金额,审计发现重大违纪或违法线索,审计查出问题,领导批示,信息或新闻
媒体采用率,审计结果报告、工作报告、审计公告采用率、促进完善规章制度等单项
考核。2005年省审计厅审计业务综合考核前六名分别为:财政处、投资处、行政事业
处、经贸处、派出三处、外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