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探索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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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2005年,全省审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批示
精神,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稳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在机构
建设、人员配置、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一、探索起步
山东是最早探索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省份之一。1995年起,菏泽地区审
计局在地委、行署的大力支持下,在全省率先开展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
审计工作,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兑现奖惩、选拔任用的必经
程序,纳入干部监督管理轨道。1997年12月,菏泽地委、行署印发《关于对领导干部
实行任职审计加强监督管理的意见》,建立健全了联席会议、责任追究、审计质量管
理等制度规定,初步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化。菏泽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
明显成效,有的领导干部因虚报成绩被取消受奖资格或荣誉称号,有的因贪污腐化、
造成重大损失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交司法机关处理。菏泽地区的做法引起社会各界
的广泛关注。
1997年9月5日,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刊发《菏泽三年中135名一把手未过“
离任审计关”》的信息,引起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书记处书记胡锦涛的注意,他
敏锐地抓住这一新生事物,作出了“此事对加强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很有好处,
需研究有关范围及办法,先试行起来,然后总结推广”的重要批示。根据中央领导的
批示精神,1997年10月,中纪委会同山东省纪委、省监察厅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菏泽
地区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情况进行了考察、总结。调查组听取了菏泽地委、行署
以及地区纪委、组织部、审计局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情况介绍,深入巨野、
单县、曹县、东明等县进行调查,召开了部分被审计单位和离任审计对象座谈会,查
阅了菏泽地区有关文件和审计资料。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
、人事部、审计署联合印发《关于菏泽地区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调查报告》
,中纪委又会同中组部、审计署就拟订审计办法进行了调查研究。
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
行规定》,明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
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责任,可划分为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同时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机构、人员、经费,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程序、
评价体系和标准,加强相关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协调配合等作出明确规定。
两个文件的施行,为在全国全面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

二、稳步推进
中央领导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出批示后,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1997年
9月,省委书记吴官正、省长李春亭要求认真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山东的典型首
先在山东推开。全省审计机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积极采取措施,建立联席会议,成立专职机构,制定制度办法,推动地方立法,扎
实稳妥地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1998年12月,省审计厅在济南召开《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
离任审计条例》实施座谈会。济南、菏泽等9个市(地)审计局和章丘等7个县级审计局
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总结交流了各地开展离任审计的情况和经验,查找离任审计工
作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措施。会议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做好《条例》实施的各
项准备工作,把离任审计作为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大措施,抓紧落实。
2000年3月,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在济南召开
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第一次联席会议。会议传达了中央五部委召开的经济责任审计
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了1999年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讨论了《关于山东省经济
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会议议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设立联席会议
办公室,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会议的
召开为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协调配合和深入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02年4月,省审计厅在济南召开《经济责任审计数据库》软件系统鉴定会,决
定在全省推广使用《经济责任审计数据库》软件系统,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对省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利用该系统在
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数据库。
2005年1月,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会前,省委书记、省人大
常委会主任张高丽作出批示,要求认真学习中央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加强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切实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抓紧
抓实抓好。会议决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在4个方面加大力度:加大对县级以上党
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力度,进一步扩大审计监督范围;加大任中审计的力度,
提高审计的时效性;加大协调联动力度,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加大审用结
合力度,为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提供基础条件。

三、健全机构
2000年3月,山东省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成立。省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为厅直属
处级机构,使用事业编制14名,配备主任1名(由省审计厅1名副厅长兼任)、副主任2
名。
2000年4月,设立山东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联席会议由省
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五部门组成,牵头单位为省纪委
和省审计厅,组成人员为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1人,同时各派有关处室1名处级干部参
加。

图1-292004年7月16日, 山东省五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在济南
召开

2004年8月,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重新确定我省经济
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及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的通知》,决定增加省财政厅和省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005年4月,为加强对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省委、省政府向各市党委
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下发《关于成立
山东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首次确定由省委副书记、省长韩寓群担
任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委副书记赵春兰,省委常委、副省长林廷生
,省委常委刘伟任副组长,七个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同时,为充实
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力量,经省编委批准,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在已有14个
编制的基础上新增编制10人。各市、县(市、区)也普遍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
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全部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截至2005年底,全省
15个市(不含济南、青岛市)经济责任审计机构中,1个为局级(滨州市经济责任审计办
公室),14个为副局级,这15个专职机构编制总人数216人,平均为14人。全省139个
县(市、区)审计机关中,设置科级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39个(其中滨州市所属7个县
区全部为科级),副科级97个,全省县级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共配备编制数1027人。

四、规范操作
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断深化的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日趋完善,工作
规范化、制度化水平逐步提高。
1995年12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实施〈审计法〉办法
》,确定实行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定企业厂长(经理)离任
不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手续;同时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
位的负责人所负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1998年10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
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简称《条例》),这是全国最早颁布的地方性经济责任
审计法规。《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离任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
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状况依法进行审计。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法定代
表人审计的内容包括: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财政收支、财务
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重大建设项目投资的管理、效益情况,与财政
、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审计的主要
内容包括: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国有资
产增减变动和保值增值情况,财务指标和其他有关经济指标完成、上报情况,对外投
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投资的管理、效益情况,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
立和执行情况。《条例》规定审计结果作为对离任法定代表人考核与实施奖惩、升降
职务及聘用、任用的一个重要依据。审计机关实施离任审计,发现离任法定代表人对
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应当给予行
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其管理、监督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4年6月,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
会议办公室印发《行政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国有及国有控
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高等院校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方案》,对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高等院校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
审计项目从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评价、责任界定、审计组织
和分工、工作要求7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2004年8月,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共8条,分别对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对象范围、计划安排、组织实施、职责权限、结果
利用等作出明确规定。
2005年6月,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
审计暂行办法》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对进一步规范全省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稳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
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规定,全省要逐步建立以任中审计为主、离任
必审、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领导干部任职满1年,即可
安排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同时对审计公示、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任中审计结果运
用、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等作出规定。此办法是全国第一个省级任中审计办法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应遵循的主
要原则、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