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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救助资金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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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资金审计是对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等社会救助资金的审计。山东省社会救助资金审计开展较晚,经历了一个由事后审查到全程跟踪,由揭露问题到防范问题,由单打独斗到联合审计,由相对简单到比较成熟的发展过程。审计已经成为救助资金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在保障资金安全,揭露系统风险和漏洞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1993年起,省审计厅先后对全省救灾款物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省民政厅接收救灾款物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扶贫专项资金的投入、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开展审计,重点审计各市(地)、县(市、区)救灾资金的规模和管理使用情况,查处拨付不及时、截留、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以及贪污私分等重大问题。在促进救灾主管部门管好用好救灾资金,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做到专款专用和重点使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省1998年度救灾款物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审计。1998年9-11月,全省审计机关对全省1998年度救灾款物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审查救灾款物的接收是否及时如数入账,使用是否专款专用,管理是否规范等,并对223个捐赠单位进行抽查走访。全省162个审计机关共审计单位318个,审计总金额11.39亿元,查出违规金额8122万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 331万元救灾款物滞留。有些市(地)、县(市、区)接收救灾款物的部门对接收的救灾款物没有及时上缴。
  2. 67.2万元救灾款列支不合规。
  3. 7724万元救灾款物没有纳入专户、专账管理。
  4. 救灾款物管理不规范。

针对上述问题,全省各级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分别作了处理,规范管理救灾款物资金8122万元,并针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审计建议208条。审计建议主要包括:

  1. 建议国家制定相应法规,用法律手段管理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分配和储存,达到规范管理、安全完整和专款专用的目的,避免各项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2. 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救灾款物的管理,认真清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隐瞒截留、弄虚作假部门;对结存的救灾款物要制定切实措施,妥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等问题进一步发生。
  3. 各级接收救灾款物的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完善对救灾款物的规范化管理,该设专户管理的按照规定尽快设立专户储存;组织精干人员对救灾款物调入调出等手续进行检查,对手续不完备的补办手续,健全管理制度。
  4. 各级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切实做好对救灾款物的监督检查工作。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挤占挪用或侵占救灾款物的单位和个人,确保救灾款物的安全与完整。

省民政厅1998年8月13日至10月20日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审计。1998年10-12月,省审计厅对省民政厅1998年8月13日至10月20日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分配、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同时,根据省直有关单位上报省民政厅数字,对省教委省卫生厅团省委等单位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延伸审计。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1. 捐赠款物结余问题。截至审计日,省民政厅、省教委团省委省卫生厅等部门有捐款结余资金1781.98万元、美金760元、港币1000元、日元10万元。这部分资金怎样管理、处置,无明确规定。建议以上各部门对捐款结余认真清理,暂停支付。省救灾捐助办公室尽快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确保救灾捐款专款专用,真正用于灾区、灾民的生活和生产。
  2. 捐赠活动经费列支不符合规定。应向财政申请救灾捐助工作经费,对已列支的限期追回,冲转有关账目,以确保救灾资金专款专用。
  3. 资金物资管理不规范。建议省救灾捐助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加强捐赠资金、物资管理工作,完善会计手续制度,确保资金、物资安全完整。有关部门应尽快制订统一的救灾款物管理办法。

沾化县、庆云县冠县、莘县4个国定贫困县1997年至1999年6月扶贫专项资金的投入、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审计。1999年8-9月,省审计厅对沾化县、庆云县、冠县、莘县4个国定贫困县1997年至1999年6月扶贫专项资金的投入、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并对收到的各界捐款、捐物以及部门对口帮扶资金、物资等进行审计调查。审计总金额7661.3万元,查出违纪违规资金547.3万元,占审计总金额的7%。抽查扶贫乡镇16个,扶贫行政村38个,抽查资金4119.4万元,占扶贫资金投入量的76%。通过审计,促进资金到位2234.6万元,归还原资金渠道5.3万元,促进贷款计划落实180万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 发展资金方面。县级滞留欠拨资金2287万元;市(地)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分别欠配套资金353万元和361万元;个别县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扶贫周转金占用费率;某镇1997年将拨给2个特困村的5.37万元资金投放到镇办蘑菇菌厂。2个县未经上级批准擅自变更扶贫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其中某县将省级310万元扶贫周转金全部改变用途,借给县肉联厂等企业。
  2. 扶贫贷款方面。逾期欠投贷款180万元;逾期未收回贷款550万元。

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省审计厅提出落实扶贫方针、开展新闻扶贫等审计建议。

17个市、140个县(市、区)民政和财政部门1999-2000年度救灾资金审计。2001年6月12日至2002年1月15日,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抽调审计人员,组成168个审计组,对17个市、140个县(市、区)的民政和财政部门1999-2000年度救灾资金进行审计,延伸抽查了445个乡镇、办事处和1306个自然村,就资金发放的真实性调查核实了部分受灾农户,审计金额41673万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 挤占挪用救灾资金681.49万元,主要用于扶贫、敬老院、收容遣送站和走访慰问下岗职工等支出,个别单位挪用救灾资金用于弥补经费、购置救灾车辆等。
  2. 救灾资金拨款不及时。全省拨款不及时金额1999年度1139万元,2000年度3105万元。
  3. 个别地方安排救灾资金偏少。
  4. 会计核算、资金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有些单位未设专账或专户核算救灾款物,支出单据不合规。部分乡村救灾资金分配标准缺乏透明度,发放中存在平均主义,发放手续不齐全。一些地方未按要求对救灾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及时跟踪检查,对救灾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措施。有的县(市、区)对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流于形式,未深入到村委会和灾民家中调查核实,无法掌握救灾款物发放的真实情况。

审计机关对以上问题分别作了处理。审计建议:

  1.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救灾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规划,突出重点。
  2. 建立和完善救灾款物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3. 各基层单位要对救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做到严格把关、专款专用。

省民政厅1999-2000年度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2001年8月14-21日,省审计厅对省民政厅1999-2000年度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 救灾资金拨款不及时7.05万元。
  2. 1998年民政部拨入救灾资金2700万元,省民政厅当年拨出1255万元,2000年拨出358.8万元,截至审计日,余额1086.2万元未使用。
  3. 1999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拨回接收捐赠款400万元和救灾捐助款余额27.11万元,截至审计日未使用。

审计建议:

  1. 查明救灾资金拨款不及时的原因,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 民政部拨入的救灾资金未使用的1086.2万元、向省财政厅申请拨回接收捐赠未使用的400万元和未使用的救灾捐助款27.11万元,合计1513.31万元,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管理使用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应抓紧将上述救灾资金按照各地区受灾程度和保障困难灾民基本生活的原则拨付受灾地区。
  3. 进一步加强救灾资金管理工作。

全省2003年度和2004年上半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2004年6-9月,省审计厅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全省2003年度和2004年上半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进行审计,同时对2480户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领取情况进行延伸审计调查。审计后分别向省政府审计署提交《山东省审计厅关于2003年和2004年上半年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情况的报告》(简称《报告》)和《山东省审计厅关于2003年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的综合报告》。副省长谢玉堂2004年12月31日在《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建议召开低保座谈会,传达《报告》内容,并要求省审计厅研究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意见。审计和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 拨款不及时,不能按月发放。全省延压滞留、拨款不及时金额5033.05万元,其中2003年度2940.16万元,2004年上半年2092.89万元。
  2. 低保标准偏低,平均补差金额较少,存在平均发放现象。
  3. 个别市存在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和公款私存等问题。如挤占挪用低保资金86.22万元,主要用于发放农村低保和转业退伍军人定额补助费;虚报冒领低保资金10.58万元;公款私存;贪污已停发人员的低保金。
  4. 民政上报人数与审计认定数相差50872人。
  5. 低保资金年末结存金额较大。截至2003年底,全省低保资金结余7551.26万元。
  6. 申请审批不严格,管理不规范。个别县(市、区)未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有的县(市、区)低保资金申请审批表填写项目不完整,申请与审批数字不准确,审批不严格。
  7. 预算安排不明细,未单独设置低保专户。

审计建议:

  1. 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充实基层低保工作力量。
  2. 建立科学合理的行业收入指标体系和家庭收入评估机制。
  3. 健全引导机制,促进低保对象就业再就业。
  4. 各级民政、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做好对低保资金管理发放的监督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