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救助资金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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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资金审计是对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和农村五保
供养资金等社会救助资金的审计。山东省社会救助资金审计开展较晚,经历了一个由
事后审查到全程跟踪,由揭露问题到防范问题,由单打独斗到联合审计,由相对简单到
比较成熟的发展过程。审计已经成为救助资金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在保障资
金安全,揭露系统风险和漏洞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1993年起,省审计厅先后对全省
救灾款物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省民政厅接收救灾款物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扶贫
专项资金的投入、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开展审计,重点审计各市(地)、县(市、区
)救灾资金的规模和管理使用情况,查处拨付不及时、截留、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以及
贪污私分等重大问题。在促进救灾主管部门管好用好救灾资金,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
理,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做到专款专用和重点使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等
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省1998年度救灾款物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审计。1998年9-11月,全省审计机关
对全省1998年度救灾款物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审查救灾款物的接收是
否及时如数入账,使用是否专款专用,管理是否规范等,并对223个捐赠单位进行抽
查走访。全省162个审计机关共审计单位318个,审计总金额11.39亿元,查出违规金
额8122万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1.331万元救灾款物滞留。有些市(地)、县(市、
区)接收救灾款物的部门对接收的救灾款物没有及时上缴。2.67.2万元救灾款列支不
合规。3.7724万元救灾款物没有纳入专户、专账管理。4.救灾款物管理不规范。针对
上述问题,全省各级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分别作了处理,规范管
理救灾款物资金8122万元,并针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审计建议208条。审
计建议主要包括:1.建议国家制定相应法规,用法律手段管理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
分配和储存,达到规范管理、安全完整和专款专用的目的,避免各项违纪违规问题的
发生。2.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救灾款物的管理,认真清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
处隐瞒截留、弄虚作假部门;对结存的救灾款物要制定切实措施,妥善管理,保证专
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等问题进一步发生。3.各级接收救灾款物的部门和单位进一步
完善对救灾款物的规范化管理,该设专户管理的按照规定尽快设立专户储存;组织精
干人员对救灾款物调入调出等手续进行检查,对手续不完备的补办手续,健全管理制
度。4.各级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切实做好对救灾款物的监督检查工作。从严从重
从快查处挤占挪用或侵占救灾款物的单位和个人,确保救灾款物的安全与完整。
省民政厅1998年8月13日至10月20日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分配、管理、使用情况
审计。1998年10-12月,省审计厅对省民政厅1998年8月13日至10月20日接收的救灾捐
赠款物分配、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同时,根据省直有关单位上报省民政厅数字
,对省教委、省卫生厅、团省委等单位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延伸
审计。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1.捐赠款物结余问题。截至审计日,省民政厅、省教
委、团省委、省卫生厅等部门有捐款结余资金1781.98万元、美金760元、港币1000元
、日元10万元。这部分资金怎样管理、处置,无明确规定。建议以上各部门对捐款结
余认真清理,暂停支付。省救灾捐助办公室尽快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
执行,确保救灾捐款专款专用,真正用于灾区、灾民的生活和生产。2.捐赠活动经费
列支不符合规定。应向财政申请救灾捐助工作经费,对已列支的限期追回,冲转有关
账目,以确保救灾资金专款专用。3.资金物资管理不规范。建议省救灾捐助办公室及
有关部门加强捐赠资金、物资管理工作,完善会计手续制度,确保资金、物资安全完
整。有关部门应尽快制订统一的救灾款物管理办法。
沾化县、庆云县、冠县、莘县4个国定贫困县1997年至1999年6月扶贫专项资金的
投入、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审计。1999年8-9月,省审计厅对沾化县、庆云县、冠
县、莘县4个国定贫困县1997年至1999年6月扶贫专项资金的投入、管理、使用和效益
情况进行审计,并对收到的各界捐款、捐物以及部门对口帮扶资金、物资等进行审计
调查。审计总金额7661.3万元,查出违纪违规资金547.3万元,占审计总金额的7%。
抽查扶贫乡镇16个,扶贫行政村38个,抽查资金4119.4万元,占扶贫资金投入量的7
6%。通过审计,促进资金到位2234.6万元,归还原资金渠道5.3万元,促进贷款计划
落实180万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1.发展资金方面。县级滞留欠拨资金2287万元
;市(地)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分别欠配套资金353万元和361万元;个别县擅自提高或变
相提高扶贫周转金占用费率;某镇1997年将拨给2个特困村的5.37万元资金投放到镇
办蘑菇菌厂。2个县未经上级批准擅自变更扶贫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其中某县将省
级310万元扶贫周转金全部改变用途,借给县肉联厂等企业。2.扶贫贷款方面。逾期
欠投贷款180万元;逾期未收回贷款550万元。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省审计厅
提出落实扶贫方针、开展新闻扶贫等审计建议。
17个市、140个县(市、区)民政和财政部门1999-2000年度救灾资金审计。2001年
6月12日至2002年1月15日,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抽调审计人员,组成168个审计组,对
17个市、140个县(市、区)的民政和财政部门1999-2000年度救灾资金进行审计,延伸
抽查了445个乡镇、办事处和1306个自然村,就资金发放的真实性调查核实了部分受
灾农户,审计金额41673万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1.挤占挪用救灾资金681.49万
元,主要用于扶贫、敬老院、收容遣送站和走访慰问下岗职工等支出,个别单位挪用
救灾资金用于弥补经费、购置救灾车辆等。2.救灾资金拨款不及时。全省拨款不及时
金额1999年度1139万元,2000年度3105万元。3.个别地方安排救灾资金偏少。4.会计
核算、资金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有些单位未设专账或专户核算救灾款物,支出单
据不合规。部分乡村救灾资金分配标准缺乏透明度,发放中存在平均主义,发放手续
不齐全。一些地方未按要求对救灾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及时跟踪检查,对救灾资金
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措施。有的县(市、区)对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流
于形式,未深入到村委会和灾民家中调查核实,无法掌握救灾款物发放的真实情况。
审计机关对以上问题分别作了处理。审计建议:1.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救灾资金
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规划,突出重点。2.建立和完善救灾款物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3.各基层单位要对救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做到严格把关、专款专用。
省民政厅1999-2000年度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2001年8月14-21日,省审
计厅对省民政厅1999-2000年度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发现的主要问
题:1.救灾资金拨款不及时7.05万元。2.1998年民政部拨入救灾资金2700万元,省民
政厅当年拨出1255万元,2000年拨出358.8万元,截至审计日,余额1086.2万元未使
用。3.1999年省民政厅向省财政厅申请拨回接收捐赠款400万元和救灾捐助款余额27
.11万元,截至审计日未使用。审计建议:1.查明救灾资金拨款不及时的原因,杜绝
类似问题再次发生。2.对民政部拨入的救灾资金未使用的1086.2万元、向省财政厅申
请拨回接收捐赠未使用的400万元和未使用的救灾捐助款27.11万元,合计1513.31万元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管理使用的有关问题的通
知》第三条规定,应抓紧将上述救灾资金按照各地区受灾程度和保障困难灾民基本生
活的原则拨付受灾地区。3.进一步加强救灾资金管理工作。
全省2003年度和2004年上半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2004年6-9月,
省审计厅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全省2003年度和2004年上半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
金进行审计,同时对2480户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领取情况进行延伸审计调查
。审计后分别向省政府和审计署提交《山东省审计厅关于2003年和2004年上半年全省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情况的报告》(简称《报告》)和《山东省审计厅关于
2003年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的综合报告》。副省长谢玉堂2004年12月
31日在《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建议召开低保座谈会,传达《报告》内容,并要求
省审计厅研究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意见。审计和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1.拨款不及
时,不能按月发放。全省延压滞留、拨款不及时金额5033.05万元,其中2003年度29
40.16万元,2004年上半年2092.89万元。2.低保标准偏低,平均补差金额较少,存在
平均发放现象。3.个别市存在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和公款私存等问题。如挤占挪用低
保资金86.22万元,主要用于发放农村低保和转业退伍军人定额补助费;虚报冒领低
保资金10.58万元;公款私存;贪污已停发人员的低保金。4.民政上报人数与审计认
定数相差50872人。5.低保资金年末结存金额较大。截至2003年底,全省低保资金结
余7551.26万元。6.申请审批不严格,管理不规范。个别县(市、区)未做到应保尽保
、应退则退。有的县(市、区)低保资金申请审批表填写项目不完整,申请与审批数字
不准确,审批不严格。7.预算安排不明细,未单独设置低保专户。审计建议:1.进一
步加强机构建设,充实基层低保工作力量。2.建立科学合理的行业收入指标体系和家
庭收入评估机制。3.健全引导机制,促进低保对象就业再就业。4.各级民政、审计、
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做好对低保资金管理发放的监督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