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放射性物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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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前,山东省对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工作处于不规范状态。1989年,国务院
颁发《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95年,卫生部、公安部印发《放
射事故管理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参与此类事故调查工作。
1997年,卫生部、公安部下发《关于核发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和放射性同位
素工作登记证的通知》,由卫生部门核发《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公安机关核
发《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1998年后,全省公安机关会同卫生、环保等部门对
全省放射性同位素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摸底、检查,至2000年,对全省1000余家放射性
同位素使用单位审查办理登记证,配合省卫生厅对全省由卫生厅直管的放射医疗等辐
照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2001年,卫生部、公安部印发《放射事故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在放
射事故处理中的职责。200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放射源安全监
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对放射源监管职责作出调整,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放射源登
记证,由环保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放射源安全许可证件。2004年,省公安厅会同省环保
局、省卫生厅在全省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对全省放射源进行清
理。
至2005年底,全省共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1066家,放射源5266个,其中废源
951个,装源活度7.60×1016贝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