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爆炸物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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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爆破器材管理
1986年后,全省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会同有关
部门对原来批准建立或非法建立的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进行清理,对非法生产和安全措
施难落实的企业进行取缔。至1990年,清理工作基本结束,全省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由
1986年的近百家缩减为29家,爆破器材生产混乱的局面得到有效治理。
为加强爆破器材管理,1993年后,根据公安部和国内贸易部通知要求,全省陆续
建立了一批民用爆炸物品(简称民爆物品)管理服务站。
自1995年起,根据公安部发布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要求,全省
公安机关持续开展了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等涉爆
人员的专业培训。至2005年,全省持证上岗的“四大员”近万人。
1989年,省公安厅在全省推广淄博市淄川区对爆破器材实行“购运储用一条龙”
管理经验。 1999年1月,公安部在淄博市召开全国现场会,推广淄博市民爆站管理工
作经验。
2000年,爆破器材经营主管部门改为省国防科工办,公安机关在加强生产、储存、
运输环节管理的同时,重点加强了使用环节的管理。当年,山东省经批准经营的公司
72家。 至2005年,全省共建立民爆站430个,基本覆盖所有使用爆炸物品的乡镇,实
行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清退“一条龙”管理服务模式。
为有效控制爆炸案件的发生,自1997年起,全省各地持续开展了爆炸物品集中治
理整顿、安全大检查、治爆缉枪、环京“护城河”行动等一系列专项行动。至2004年,
全省共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炸药70.5万公斤、雷管215.2万枚、导火索158.8万米,查
破案件10660余起,查处违法违规涉爆人员2.2万余人。

二、烟花爆竹管理
1988年初,省政府发布《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1992年,建设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1993年,省公安厅和省供销社成立专门办公室,对全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进
行资格认证, 至1998年,确定省内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134家,并先后实行省外企
业定点进入制度、经营公司年检制度、封签制度、省外产品进入由省公安厅开证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等。
1995-1999年,济南、青岛、淄博、烟台4市相继通过人大立法或颁发政府规章的
形式,在城区禁放烟花爆竹。随后,潍坊、济宁、泰安、威海等市也出台相应办法。
2000年后,烟台、淄博等城市先后解禁,允许群众在市区燃放烟花爆竹。
2002年,省供销社、省公安厅印发《山东省地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在生
产管理方面,公安机关负责核发许可证件、打击取缔非法生产。
2000年后,根据公安部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许可证件的发放权上收到省级公安
机关的通知精神,省公安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开展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换发证
件工作。 经严格审核把关,将生产企业的数量由250家压缩到80家,安全生产状况明
显改善。
2001年后,省公安厅组织对焰火晚会燃放人员进行培训,至2005年底,培训燃放
人员500余人,核发证件的燃放单位近70家。

三、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监管职责移交
2004年1月13日, 国务院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爆破器材和烟花爆
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别由国防科工委和省安监局核发。2005年2月18日、4月18日,
中央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分
工的通知》,明确各部门对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监管职责。公安机关在爆破器
材和烟花爆竹监管中的职责有重大变化,将过去对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移
交其他部门,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使用、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和案件查处。

四、雷管编码与民爆信息系统建设
2001年6月, 公安部、国防科工委下发《关于对工业雷管实施编码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 部署工业雷管编码工作。 2004年, 公安部发布《工业雷管编码通则》
(GA441-2003)。至2004年底,全省雷管生产企业和导爆管、雷管组装企业全部实现编
码雷管生产。 2005年11月3日,省公安厅金盾办印发《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
统建设实施方案》,在全省部署开展民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