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印章、印刷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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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章业管理
1988年,省公安厅会同省工商局下发通知,撤销1982年对个体工商户业务用章式
样的限制,明确图章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1993年初,省公安厅规定:凡经营
原子印章的企业须报经省公安厅审查批准。
1995年上半年,省公安厅会同省工商局,在全省集中开展刻字业专项治理, 共清
理整顿违法违章刻字业户520家,取缔无营业证刻字业户54家,停业整顿9家,限期整
改13家,查获私刻公章4起,查处违法人员64人,缴获印章1000余枚。
2000年6月, 公安部部署开展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山东省随之开展调研
和试点工作。 同年9月,省公安厅招标确定公安部公布的“广东国盾印章信息系统”
为全省统一的软件版本。
2003年1月, 省公安厅在滨州市召开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现
场会。至2005年底,全省有13个市级公安局开展了该系统建设工作,开展新型防伪印
章刻制业务的企业62家,其中利用“广东国盾印章信息系统”软件版本的16家,刻制
公章13668枚。

二、印刷业管理
根据公安部1985年3月《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6年,
山东省取消了印刷业的特种行业管理。 1987年7月,《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
活动的通知》重新将印刷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范围。
1988年11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安部等5部门制定《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明确规定将印刷业纳入治安管理。
1998年1月, 根据国家经贸委、公安部、海关总署要求,山东省将多色复印业纳
入特种行业管理,凡申请经营的,由市(地)公安机关报省公安厅批准,向市(地)公安
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单位内部使用和国外、省外驻鲁办事机构及享受外交特权
和豁免权的外国驻鲁机构自用的多色复印机,报省公安厅备案后方准使用。1998年,
全省登记发证的印刷企业8455家,其中,国有、集体印刷企业4748家,私营印刷企业
和个体印刷户3707家;县以上驻地印刷企业5071家,县以下乡镇及农村印刷企业 (个
体印刷户) 3384家;印刷从业人员21.9万人,注册资本(金)42.6亿元,制版、印刷、
装订等主要机械设备1.4万台(套)。
针对一些地方的印刷企业为牟取暴利,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大量印制反动、淫
秽等非法出版物,甚至未办理有关证照或证照不全,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突出问
题,省新闻出版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先后于1999年、2001年,两次联合组织开展
对全省印刷行业的清理整顿,有效遏制了各种非法印刷活动。其间,全省共保留印刷
企业4464家,限期整改638家,取缔1219家,新批印刷企业597家。至2005年底,全省
共有印刷企业9242家, 其中,出版印刷企业561家,包装装潢印刷企业1827家,其他
印刷品印刷企业6252家,彩色复印企业60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