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旧货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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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初,山东省列入管理的旧货业只包括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经营旧
货委托、寄卖的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典当、拍卖、报废汽车拆解、旧货流通 (旧
机动车交易)等行业相继纳入特种行业管理。

一、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
1986年起,各级公安机关把报废设备、设施器材、金属配件、电缆电线的生产、
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半成品和边角、废料、碎屑等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行业作
为特种行业管理的重点,在油田、铁路、通信、电力及大中型工矿企业周边地区,不
间断地开展集中整顿行动。
1989年2-6月, 对全省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小冶炼厂、小铸造厂、小洪炉集中开
展清理整顿,共查处非法收购和违法经营的乡镇“三小”企业(小冶炼厂、小铸造厂、
小洪炉) 378家,国营、集体、个体旧货收购单位1773个,没收非法收购的铜11620余
公斤,铁102490余公斤,钢4934公斤,铝19725公斤,锡700余公斤,各种电缆6439米,
变压器、水泵、电泵93台,没收赃款20余万元。
1991年,省公安厅组织力量对铁路器材、油田物资、市政设施、厂企生产物资及
邮电、军用通信线路被盗、破坏情况及油田、厂矿周边旧货收购业现状进行系统调查,
形成《废旧收购遍布油田,油田物资被盗惊人》和《采取措施,打开废旧金属管理新
局面》的调查报告。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1992年,全省开展废旧金属收购业清理
和油区废旧收购集中整顿,有效遏制了盗窃、破坏油田物资的违法犯罪活动上升的势
头。1994年,通过治理整顿废旧金属收购业专项斗争,全省共破获盗窃、破坏铁路、
油田、电力、通信器材设备等案件1321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406名,取缔非法收
购站点1313户,停业整顿313户,没收赃款及赃物折款143万元,有效维护了废旧金属
收购行业的治安秩序。1997年上半年,根据公安部《关于整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严厉
打击盗窃生产性废旧金属犯罪活动的通知》,全省共清理废旧金属收购站点4964家,
其中取缔1355家,收回许可证358家,撤销许可证551家,压缩收购站占全省站点的25
%; 通过整顿,破获刑事案件125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34名,收缴生产性废旧金
属734吨,折合79万余元,没收非法所得24万余元。
1994年,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国内贸易部、公
安部发布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产性废旧金属分类》要求,将废旧机动车(船)及其
零部件纳入生产性废旧金属范畴,对收购企业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1999年、2001年,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公安部《机动车修理
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全省各地将报废机动车回收业与机动车修理
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
1998年11月至1999年6月, 全省集中开展机动车修理业治理整顿活动,全省共治
理整顿机动车修理企业16480家, 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47家。通过整顿,全省保
留机动车修理企业7696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22家;破获涉车刑事案件464起,其中
参与盗抢的420起,查获赃车346辆,抓获盗抢机动车犯罪嫌疑人114名。2002年4月,
根据国家经贸委、监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
法〉的实施意见》,对全省19家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重新进行审查认定。2004年,在
全省开展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2005年,
机动车修理业、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在济南、青岛和威海3
市试点。至此,山东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和机动车修理业的治安管理走上信息化
轨道。

二、旧货流通业管理
1986年前,省内旧货流通业管理工作主要根据省政府1984年发布的《山东省旅店、
刻字、旧货行业管理办法》和1987年国务院颁发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及公安部相关规定,给业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2001年,根据国内贸易部、公安部《旧货流通管理办法》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
《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公安厅将各类旧货市场、经营旧
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纳入特种行业管理,规定跨省经营
的旧货企业和全国性旧货市场,需经各市公安局同意后报省公安厅批准,由市公安局
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其他一律由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2002年3月, 省公安厅对全省28家旧机动车流通企业进行审查,重新认定经营资
格23家,撤销资格4家,不予确认资格1家。通过清理整顿,严格审批手续,规范交易
行为,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了盗抢、销赃、窝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发生,促进了旧货流通和旧机动车交易的健康发展。

三、典当业管理
1987年,我国恢复典当行业。1988年,公安部明确,将典当行业作为旧货业纳入
特种行业管理。
至1990年,全省从事典当业的业户达到100余家。由于管理职责不明,多头审批,
监管不力,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非法集资、高息揽储、销赃窝赃等问题比较突出。
1995年3月, 公安部发布《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省公安厅以此为依据,配合
人民银行对全省典当行进行清理整顿,促进了典当行业的有序发展。至1997年,全省
有典当行76家,1999年61家,2000年41家。
2000年下半年,典当监管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移交国家经贸委。
2001年8月, 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下发《关于典当业清理整顿的通知》,省公安
厅配合省经贸委再次对全省典当行进行清理整顿,保留合格的典当行38家 (含青岛计
划单列市4家)。至2004年底,全省共保留合格的典当行67家(含青岛计划单列市9家)。
2005年2月, 商务部、公安部发布《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
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同年,省公安厅根据《典当管理
办法》和对新增典当业申请材料初审的要求,对全省上报的49家 (含青岛计划单列市
11家) 新设典当行申报材料中有关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初审,将审核报告上报
公安部,并根据省经贸委通报的商务部批准经营许可情况,通知有关市办理特种行业
许可证有关手续。对原保留的67家典当行,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对照检查
和整改工作。

四、拍卖业管理
1995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
厅《关于对全省各类拍卖市场进行审核登记的通知》要求,省公安厅决定将拍卖行业
纳入特种行业管理,并对全省71家拍卖行进行清理,保留47家。
1997年,《拍卖法》颁布实施后,省财政厅、省财办、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
公安厅、 省工商局、 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
《关于加强公物拍卖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公物拍卖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审批
程序,同时要求各级执法机关加强对公物拍卖工作的检查、监督,每年组织1NFDA1
2次专项审计或检查。通过严格审批、规范管理,拍卖行业健康发展。截至2004年6
月底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取消拍卖行业的治安管理,全省经过审批的
拍卖行141家,其中公物拍卖行5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