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旅馆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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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前,旅馆业经营实行许可证审批制度,1986年3月4日,省政府发布《山东
省旅店、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旅馆业治安管理
办法》,均规定业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分局)申报备案。
1988年9月, 申请开办旅馆业的,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所在地的县、市公
安局(分局)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并在5日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分局) 申报备案。无照经营或不向公安机关备案
的一律取缔。1995年后,恢复许可审批制度,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在旅馆业管理方面,山东省多年坚持旅客住宿登记,按时向公安机关送阅,民警
查店,财物保管,值班巡逻制度和安全岗位责任制,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制度等。
自2000年起,全省公安机关按照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开展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
统建设工作, 至2005年底,全省各地纳入信息系统的旅馆达12558家,占全省旅馆总
数的70.27%,覆盖床位510225张,占床位总数的83.77%。系统自动报警3030次,接收
到各类查询83763次, 协助破获案件358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227名,其中公安部网
上通辑的逃犯67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