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居民身份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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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条例》,规定年满16周岁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中国公民 (除服现役的人民
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依照法律正在服刑的犯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外) 统一
颁发居民身份证。11月28日,省公安厅在济南举行全省居民身份证颁发仪式,向试点
地区的32800名群众发放首批居民身份证。 截至1988年底,全省基本完成居民身份证
制发任务。
1989年后,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从集中发证转入日常管理。
1997年,全省公安机关对居民身份证编号集中进行清理纠错,共清理纠错51万人。
1999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和公安部《关于
认真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全省开始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至2000
年8月, 6870万名年满16周岁以上公民身份号码由原来的15位数字升至18位,为2051
万16周岁以下和16周岁以上未编制居民身份号码的公民编制了公民身份号码。
2003年6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法》,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图3-4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正面(左图)与背面(右图)

山东省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第二代居民身份
证的制发准备工作, 并被公安部确定为全国换发第二代身份证试点省份。2005年1月
31日,全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首发仪式在滨州市举行。截至2005年底,全省累计
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超过1000万个。

图3-5 2005年1月31日, 省公安厅在滨州市举行全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
份证首发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