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户籍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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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才、资金、产业向城镇集中的需要,省内的户
口迁移政策开始逐步调整,一系列新的政策和规定相继出台。

一、允许自理口粮户口农民落户城镇
根据国务院1984年10月《关于允许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精神,山东省
自1985年起实施自理口粮户口制度。规定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
及其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允许
在集镇落常住户口,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统计为非农业人口,粮食部门发给加价粮
油供应证。自理口粮户口制度的实施,突破了长期严格控制的“农转非”政策界限,
逐步开始允许农民有条件的进入集镇落户。但由于多种原因,这一制度并未得到有效
实施。 截至1992年,全省仅有自理口粮户口人员21853人。其中,从事务工6736人,
经商2478人,建筑业2935人,交通运输业1080人,服务业2529人,其他6095人。

二、制止和纠正出卖户口行为
自1988年起,全国出现了一些市、县以“振兴农业”为名出卖城镇户口的现象,
山东省个别县、市也以种种借口公开标价出卖城镇户口,不仅违反了国家有关户口管
理的规定, 而且给社会增加了不安定因素。1992年5月21日,省公安厅下发《关于坚
决制止公开出卖户口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户口管理的有关政策
和规定, 坚决制止和纠正出卖非农业户口的行为。1992年3月1日至9月10日,全省共
纠正15个县(市、区) 办理计划外“农转非”户口25410人,其中,东营市2828人、德
州地区17211人、滨州地区2885人、临沂地区2486人。

三、实施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制度
1994年1月4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实施地方城镇居民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规
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16种人员实行“农转非”,涉及调动招工、投靠、购房经商、毕
业生分配等4大类, 可以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属
非农业户口,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原则上粮油供应、劳动就业、子女上学、
计划生育等与国家统一管理的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至2005年底,全省城镇
居民人口总数为31468874人。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实施,对缓解“农转非”矛盾,保
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快城镇化进程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图3-1 2002年,济南市公安局户籍民警在街头宣传城镇户籍管理新政策

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根据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
定》中关于“逐步改革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发展
农村第三产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的精神,2001年6月,省政府下发通知,
要求县级市市区、县城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的户籍管理政策彻底放开。各地公安机关
按照“人户一致、群众自愿”的原则,积极简化办事程序和手续,推行“一站式”服
务等便民措施。至2001年底,全省公安机关为222658名农民办理了城镇居民户口,其
中,到小城镇投资建厂、兴办实业的3721人,务工经商的26281人,吸引人才2609人,
购买商品房的18538人,就地改登城镇居民户口的156784人,其他14725人。小城镇户
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吸引了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小城镇转移,不仅使农民群众的经
济收入明显增加,而且有力地推动了城镇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快了山东省城镇化
建设进程。

五、调整大中城市户籍管理制度
2001年10月,省政府下发《关于改革城市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对省内大中城
市的户籍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和调整: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放开各类人才的落户
政策;做好与招商引资相关的户口管理工作;放宽购房落户政策;取消户口迁移多部
门管理和计划指标管理,杜绝收取城市增容费和其他类似费用,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
标准自行负责户口迁移。 各地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截至
2002年底,全省共办理大中城市城镇居民户口34.7万人,其中,吸引人才4765人,购
房落户30555人, 招商引资5484人,投资办厂2628人,就地改登城镇居民户口264309
人,其他39389人。

六、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
2004年, 经省委第85次常委会议和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8月,省政
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各地公安机关
根据《意见》要求,实施了6项改革:1. 打破城乡分割,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
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2.放宽落户条件。
3.实行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政策。4.实行“外来人才居住证”制度。5.全面放开县
域内户口迁移政策,加快发展小城镇,促进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6.取消“三投靠”
(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人员户口迁移条件限制。上述改革措施的
推行,为山东省深化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七、三峡库区移民户口迁移工作
根据国务院统一安排和部署, 山东省自2000年起先后分3批接收安置三峡库区部
分外迁移民。为做好三峡库区外迁移民的安置工作,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
例》及现行户籍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省公安厅、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
安置办公室、省交通厅、济南铁路局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接收安置三峡库区外迁移民
安全运送工作的通知》,省内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三局《关于认真做好
三峡工程外迁移民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精神,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接收三峡库
区外迁安置移民的户口迁移工作。2000年,东营市广饶县作为试点,安置重庆忠县移
民150户, 611人; 2001年,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威海5市安置忠县移民983户,
4108人;2002年,淄博、济宁、泰安3市安置重庆开县移民569户,2338人。至2005年,
全省9市37个县共安置三峡库区外迁移民2392户,9748人。

图3-2 山东省安置地公安派出所民警为三峡库区移民现场办理户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