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监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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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前,全省看守所、收容审查所管理工作由预审部门负责。收容审查所依法
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供述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
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的被收容审查人员实行严密看管,进
行法律政策教育, 配合审查部门,查清被收容审查人员的问题,打击和深挖犯罪。1
996年, 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容
审查手段,全省15个收容审查所于年底全部撤销。1997年10月,公安刑事侦查工作改
革,实行侦审合一制度,预审工作并入刑侦部门,原预审部门改为监所管理部门,专
职监所管理。1998年11月6日,公安部下发《关于调整公安监管职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各级公安监管部门保留对看守所的业务指导职能,增加对拘留所、收容教育所、
强制戒毒所和安康医院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业务指导职能。2001年4月9日,省公安
厅下发《关于公安监管场所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至年底,全省拘留所、收容
教育所统一归口监管部门管理。拘留所依法对被裁决治安拘留处罚的人执行拘留,对
违反其他行政管理法规被裁决行政拘留的人员执行行政拘留,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执
行拘留处罚和拘留审查,以及人民法院对妨碍行政、民事诉讼被决定司法拘留的人执
行司法拘留,并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收容教育所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法律和
道德教育,组织参加劳动生产,进行性病检查、治疗,促其改掉恶习,重新做人。

一、安全管理
1986-1990年, 山东省监所管理工作依据省公安厅1982年制定的《关于确保看守
所安全的几项规定》和公安部1984年制定的《收容审查所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开展。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列》实施,省公安厅制定《看守所检查评比
条件》和《收审所检查评比条件》。1991年,省公安厅修改印发《关于确保看守所安
全的几项规定》 。 1998年,建立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记录制度。1999年,印发
《看守所工作规程》。2000年,印发《关于加强看守所民警值班的规定》,全省看守
所坚持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上述文件的贯彻执行对全省各个时期的监所建设、监管
队伍管理起到了指导作用。各监所进一步加强在押人员动态控制,在在押人员劳动、
提审、押解、外出就医、放风等易发生问题的环节上严把关口,不安全因素明显减少。
1986-2005年, 全省监管场所持续开展“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后多次开展打
击“牢头狱霸”专项活动,发动在押人员坦白检举揭发,深挖细查,共排查出“牢头
狱霸”和有“牢头狱霸”苗头人员2769人,视情节轻重,对1236人依法进行公开打击
处理, 稳定了监所秩序。 2000年、 2001年,省公安厅连续2年在全省监管场所开展
“无脱逃事故年”活动,及时发现、制止38起脱逃事故。2001年,实现全省看守所无
在押人员脱逃。 同时,坚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各监管场所每周一次清查,每月1次
全面检查。1986-1994年,全省看守所、收审所共进行安全检查43885次,发现并清除
监区劳动工具不集中保管、监室玻璃破损、被监管人员保留铁钉、火柴、绳子等不安
全因素23193条, 防止脱逃、自杀、在押人员打死在押人员等各类事故3634起。省公
安厅不定期组织对监管场所进行统一检查或突击抽查。2004年,省公安厅派出50多个
工作组对全省280多个监管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对安全工作不落实的监管场所当场下
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在全省通报,限期整改,确保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1994年6月至1997年6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规定和省公安厅党委部署,
全省各级监管场所完成武警看守中队撤出看守所内卫(简称“内转外”) 工作(长岛县
看守所武警内卫看守暂不撤出) 。“内转外”后,看守所根据职责、任务的变化,充
实看守民警,对原有的值班巡视、收押、提审、押解、教育、劳动、出所等一系列规
章制度进行修订,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监所安全由原来看守民警、武警共管的一道
防线,变为看守民警管内、武警管外两道防线,监所安全系数进一步增大。

二、文明执法
全省监管部门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监所管理模式, 推动监所管理水平的提高。198
6年,济南市看守所总结出对在押人员实行“四个管理”的经验。即:1. 依法管理,
做到对在押人员从入所、看管到出所,都要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办事;2.严格管
理,做到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无管理漏洞,无发生事故的因
素存在,确保监所安全;3.科学管理,遵循监管工作客观规律,采用先进的管理制度
和手段,合理安排警力,做到工作有条不紊,忙而不乱;4.文明管理,实行革命人道
主义,在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以文明的语言、文明的方法管理在押
人员,达到教育、改造、挽救在押人员,更好地为刑事诉讼活动和社会稳定服务的目
的。1987年4月,济南市看守所在全国看守所、收审所管理工作会议上作“四个管理”
经验介绍,得到公安部的充分肯定,并向全国推广。“四个管理”经验,经公安部概
括发展,作为公安监所管理的原则,写入《看守所条例》和人民警察公安业务基础教
材《公安监所管理》中。
1998年,全省监所系统开展创建“严格执法,文明管理”看守所活动。各级监管
部门从队伍管理入手,规范民警言行举止,严格各项制度和工作措施,实行持证上岗,
严格按照《看守所条列》的规定关押和管理在押人员,严禁打骂、体罚、虐待在押人
员, 防止发生各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事件。5月22日,省公安厅下发《关于在全省
监管系统设立执法监督公开电话的通知》,各监管场所普遍设立公开监督电话,随时
接受群众的咨询及检举控告,并对有关问题及时给予答复、查处。实行警务公开,设
立政务公开栏,聘请执法监督员,建立所长接待日,通过新闻发布会或报刊、电视等
媒体,向社会作出八项承诺,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1999年8月12日, 省公安厅印发《监所管理警务公开考核办法》,对警务公开情
况每季考查一次,年底全面考核。各监所不定期邀请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负责
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监所视察,请部分在押人员亲属参观监所、开座谈会,请
媒体采访报道,赢得人民群众对监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随着严打整治斗争的不断深入,监所承担的任务更加繁重。全省看守所2000年羁
押10.4万人, 2005年羁押12万人,被监管人员的成分复杂,管理难度不断加大。200
4年开始, 全省公安监管机构,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深入开展“加
强监管执法、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示范单
位”创建活动。通过到监所回访、组织离所人员填写调查问卷、寄送家属联系卡、进
行个别谈话等形式,查找监管场所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完善制度,进一步端正监
管民警执法观念,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生活、卫生
1996年,监管场所制定并坚持被监管人员一日生活制度,每天从起床、洗漱、吃
饭、户外活动、学习、劳动、娱乐活动到就寝,都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实行一日
生活管理程序化。被监管人员一入所,就被告知应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纪律。通过
对被监管人员生活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矫正其生活中的恶习,养成良好的生活习
惯,保持正常的监所秩序。
各监管场所单独设立被监管人员食堂,建立伙食管理制度,根据规定标准开支,
做到专款专用,保证被监管人员吃够标准、吃足定量。1988-1996年,全省先后5次提
高看守所、收审所在押人员给养标准,从1988年的每人每月17元,提高到1996年每人
每月85元~105元。 各监所通过内部养猪、种菜,调剂伙食,每逢节日改善生活,保
证被监管人员过年吃上水饺、仲秋节吃上月饼、端午节吃上粽子等传统节日食品。
各监所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制度,设立卫生室,编配医务人员,配备常规医疗检查
器械及常用药品,每日定时到监室、拘室、收教室进行医疗巡视,做好防病、治病工
作。督促被监管人员定期理发、洗澡、晾晒衣被,消灭蚊蝇,搞好环境和个人卫生。
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全省监管场所认真落实《全省公安监管场所防治非典型肺
炎处置方案》 ,未发生一起“非典”病例。截至2005年,全省监所编配医生213名,
基本做到小病不出所,大病去医院,有病随时治疗,没有人员因病耽误治疗导致死亡,
没有发生大面积传染病、食物中毒和冻伤冻死事件。

四、等级评定
1997年,全省看守所首次进行等级评定工作。全省看守所共投入资金2024.7万元,
新建、扩建监室建筑面积8281平方米,新建审讯室154间、律师会见室116间、家属会
见室80间、图书室93间,新安装监控、电化教育设备28套,增加机动车49辆、各类通
讯设备154台, 监所工作得到加强。当年,全省有72个看守所被评为达标所,占全省
看守所总数的56.7%,其中,公安部验收合格的一级所6个,省公安厅验收合格的二级
所16个、三级所50个。
2002年10月, 公安部监管局在济宁市召开全国拘留所管理工作现场会,推广济宁
市公安局拘留所探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新模式的经验。
2003年,公安部深化和完善看守所等级化管理,对《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进行
全面修订,划分必备条件和考核标准。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照新标准,严格要求,科
学规划,分类指导,推动全省看守所整体水平的提高。
2005年, 全省共有88个看守所达标,达标率为69%,其中,一级所7个、二级所2
5个、三级所56个。2个收容教育所均达标,其中,一级所1个、二级所1个。拘留所有
87个达标,占全省拘留所总数的65%,其中,一级所13个、二级所17个、三级所5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