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章 监所建设与管理 资料库:二轮山东省志 章节:公安志(1986—200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18/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18/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18/article/4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18/article/4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公安机关管辖的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承担着依法对被羁押、拘留、收 容教育等人员进行警戒看管、执行刑罚、治安处罚、教育转化等项任务。看守所是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或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罪犯进行羁押和监管教育的刑事执法场所。拘留所是对被裁决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人员执行拘留行政处罚及教育的执法场所。收容教育所是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收容教 育、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执法场所。各监管场所根据监管性质、任务的不同,采取不 同的管理教育措施,在保证监所正常秩序和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维护被监 管人员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