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纠正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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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清理检查
1993年,根据中共中央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要求,省公安厅全面清理公安行政
性收费、罚款项目,取消收费项目28项,市(地) 公安机关累计废止收费文件119件,
清理公安机关所办公司、企业,撤销经济实体104个,脱钩和解除挂靠关系193个,清
退内部集资1123万元。
1994年,省公安厅印发《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此后每年组织
工作组对公安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依法行政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2001-2002年, 全省公安机关清理行政审批项目991个,减少项目254个,其中,
省公安厅清理行政审批项目52项,保留15项,精减37项。
2003年7月, 省公安厅向社会发布《山东省公安机关八条规定》,明确提出对下
达罚款指标的主要责任者,予以免职或辞退;罚款不给收据的,予以辞退;为达到罚
款目的,以非法手段引诱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的,予以辞退;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的,予
以免职或辞退;侵吞赃款、赃物和罚没款、保证金的,予以辞退;以非法牟利为目的,
插手经济纠纷,对决定者,予以免职或辞退;对驾驶员违章记满12分者只收费不培训,
或在车辆检测中,只收费不检测的主要责任者,予以免职或辞退;弄虚作假办理证件
或变相出卖证件的,予以辞退。
2004-2005年, 省公安厅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组织对公安行政许可项目和
行政许可规定进行清理,清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0余件,涉及行政许可项目62
个,其中,报请废止政府规章2件、许可审批项目23个、收费项目11项。

二、治理公路“三乱”
1990年4月,全省公安机关集中开展对道路交通“三乱”(乱设卡、乱收费、乱罚
款)的治理整顿,至年底,全省道路交通检查站由545处减少到288处,撤销257个。
1992年上半年,全省公安机关普遍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检查和整顿工作,根据群众
举报线索,调查处理民警19名,清理辞退合同制民警205名,取缔非法站点600余处,
路面检查站由原来的228个减少到122个。
1995年4月, 省公安厅以104国道、 220国道及省内主干线为重点, 对治理公路
“三乱” 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至1996年底,查处“三乱”问题16起,处理9人,初步
实现国道、 省道基本无“三乱”目标。2002年6月,经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公安
部检查考核,山东省公路基本无“三乱”现象。

三、“三项治理”和“两个违规”治理
1993年,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审讯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明确规定:凡发生
致人死亡案件的,责令发案单位主要领导到省公安厅检讨,并严肃追究责任;凡发生
严重问题的单位和民警,取消评比先进资格。隐瞒情况骗取荣誉称号的,发现后坚决
撤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受案、办案,严格请示报告制度,禁止非法拘禁、违法
办案;犯罪嫌疑人在被审查、入所前必须进行身体检查,禁止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办理案件必须由办案民警负责,禁止联防队员等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参
与办案。此后,各级公安机关把杜绝刑讯逼供致死人命等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作为一项
硬指标、硬任务,层层签定责任状,把责任逐级落实到基层单位。纪检、监察、督察、
法制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加大防范力度。从2001年初开始,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
全省公安机关深入开展对刑讯逼供、滥用枪支和滥用强制措施问题的“三项治理”工
作。 2002年,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争创“三项治理”工作先进单位活动,有6个县级公
安局被评为全省公安机关“三项治理”工作先进单位。2003年,33个县(市、区)公安
机关被评为“三项治理” 工作先进单位。2000-2005年,全省公安机关没有发生因刑
讯逼供或滥用枪支警械致人死亡案件,滥用强制措施现象明显减少。
2004年4-12月,全省公安机关开展违规扣押、查封、冻结、没收财产,违规责令
停业整顿、 吊扣证照“两个违规” 专项清理整治活动,共排查案件49.6万起,发现
“两个违规”问题1768个,涉及款项2728余万元,车辆2433辆,纠正解决问题1532个,
依法处理款项738万元, 车辆2083辆。查处“两个违规”案件38件,处理违纪违法民
警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