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廉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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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月3日,省公安厅党组根据公安部《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人
民警察内务条令》等规定,制发省公安厅机关整顿机关作风、端正党风的“八个不准”
规定,即:不准吃请受礼,请客送礼,严禁领导干部以任何借口吃请,不得公开和暗
示直接向下级索要物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要教育子女,不得
依仗父母权力谋权谋利;不准党政干部受聘担任集体或个人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的
职务;不准集资入股,入股分红的,要自觉退出不正当的收入;不准拿党的原则作交
易,坚决抵制说情风,要带头遵纪守法,勇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不准对上级的指示
搞对策,阳奉阴违、各取所需,要做到令行禁止;不准借出差游山玩水;不准违反规
定,乱发钱物;不准为犯错误的人或犯罪嫌疑人说情。同时,对公安机关收费、罚款、
集资项目进行清理,报经省政府批准,废止16项,制定涉及党务、政务、财务管理的
17个暂行规定, 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民警行为。1989-1991年,围绕群众反映突出的问
题,狠抓“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建设(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加强群众监督),
全省共设立监督举报中心110个,举报电话330部,举报箱3000余个。
1992-1998年,全省公安机关重点围绕三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1. 围绕促进领导
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廉政制度建设。1993年10月,省公安厅党委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
为的若干规定》,制定《省公安厅党委廉洁自律十条规定》、《全省公安机关和公安
干警廉洁自律规定》。1994年,省公安厅印发《公安干警辞退警诫制度》,当年全省
有475名民警受到警诫。 1997年4月、8月,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建立对县以上公安机
关领导干部廉政询问制度的通知》、《山东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规定》。
2. 围绕解决具有职业特点的突出问题加强制度建设。1992年3月,省公安厅、省人事
厅、省监察厅印发《山东省公安干警滥用警械、违纪打人、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行政
处分暂行规定》 。1993年2月,实施《关于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规范讯问
行为。1996年,省公安厅出台《山东省公安厅禁酒令》及违规处理办法,当年处理违
令民警254人,处理合同民警和联防队员76人。1998年,印发《山东省公安厅禁令》、
《关于对违反山东省公安厅禁令行为的处理办法》,对民警接待群众、办理证照、执
法办案、涉案财物管理等10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3.围绕促进执法办案规范化加强制
度建设。省公安厅修订《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制度》、《案件分级把关制度》等一系列
执法办案制度,规范执法程序。1994年,在全省公安机关推行民警警诫、聘任、辞退
三项制度,制定实施《关于查处违纪案件分工的规定》。1995年,省公安厅建立重大
案件摘报制度、典型案件通报制度。
1999-2002年, 为进一步完善廉政制度,省公安厅相继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意见》、《公安机
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并印发公安机关节日廉政“八个严禁”规定:严禁上级
机关以任何借口到下面要东西、接受礼品或低价购买土特产品,下级机关也不得以任
何名义和方式向上级机关及领导干部送礼送物;严禁到下属单位或辖区企事业单位搞
集资、摊派、报销,加重基层和企业负担;严禁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利用节日互相
宴请,严禁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赠送和接受用公款支付的
各种礼金、红包和有价证券,严禁印发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严禁年终和节日突击
花钱,乱发钱物;严格执行“禁酒令”和枪支管理规定,严禁携枪饮酒、酗酒滋事;
严禁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借机收礼敛财;严禁参加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2003年,省公安厅印发《关于依法保护干事创业者的若干规定》、《关于依法保
护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山东省公安机关服务群众、服务经济
发展的若干规定》,从打击、保障、管理、服务、提速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2003年
1月22日, 公安部“五条禁令”颁布实施后,全省公安机关认真落实“人要精神,物
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要求,加大队伍整治力度,至2005年底,共查
处民警违反“五条禁令” 案件32起,涉及民警41人,辞退9人,其他32人分别受到撤
职、降级等处分,并有12起21人因负有领导责任受到追究;查处林业、铁路系统民警
违反“五条禁令”案件2起7人;查处协勤人员违反“五条禁令”案件15起20人,全部
予以辞退处理。
2005年12月,省公安厅党委修订《控告申诉案件责任倒查追究规定(试行)》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涵盖民警的工作圈、社交圈、生活圈,从八小时内到八小时外,从领
导干部本人到其配偶、子女,从礼品、礼金到有价证券,以及收入申报、重大事项报
告、公务接待等多层次、多领域,初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人
民警察从政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