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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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1月,省公安厅设立党组纪检组(1983年12月改为中共山东省纪委驻省公安
厅纪检组),1989年3月,设立山东省监察厅驻省公安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省纪委驻
省公安厅纪检组合署办公,行使纪检、监察两种职能。1993年,随着省公安厅撤销党
组成立党委,纪检组撤销,设立中共山东省公安厅纪律检查委员会。至2005年12月,
全省县级(含,下同)以上公安机关共建立纪检监察机构166个,其中纪委151个、纪检
组15个,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74 6名。
1986年,省公安厅成立审计处。2000年12月,省公安厅机关机构改革,审计处撤
并到纪委, 称纪委审计室。2003年1月,审计室单设,称山东省公安厅审计室,各市
及县(市、区)公安机关相继成立审计处、科、室。至2005年12月,全省县以上公安机
关共建立审计机构102个,配备审计人员392名。
1997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发《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将警务督察纳入法制轨道。
1998年12月,省公安厅成立警务督察队,2001年3月,成立警务督察处。至2002年5月,
全省17个市、139个县(市、区) 公安机关全部建立警务督察机构,共有专职督察民警
825名。
自2000年3月起,省公安厅在各110报警服务台增加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职能,与公
安纪检、监察、督察、信访等部门分工负责,逐步建立健全群众电话投诉事项的受理、
报告、处置、反馈、保密等各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