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警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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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2 第一代警衔(1992-1995.5) 1992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
民警察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图10-3 第二代警衔 (1995.5-2000.9) 1995年5月16日,人民警察开始
佩戴第二代新式警衔

图10-4 2000年10月,人民警察开始佩戴第三代新式警衔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
察的荣誉。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山东省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要求,研究制定首次授衔工
作实施方案。12月30日,省政府在济南南郊宾馆礼堂举行山东省人民警察首次授衔仪
式,授衔仪式由省公安厅负责筹办。参加授衔仪式的省公安厅、省劳改局、省劳教局
机关和各市(地)公安局(处)代表共276人,其中11 4人授予三级警监警衔;129人授予
一级警督警衔; 30人授予二级警督警衔;3人授予三级警督警衔。此后,全省授衔工
作陆续开展,至1993年5月,第一批授衔基本结束,全省公安系统共授予警监95人(其
中, 一级警监2人、 二级警监13人、三级警监80人) ,警督14679人,警司以下警衔
27670人。
1993-1995年, 在完成正常评授、晋升警衔工作任务的同时,省公安厅组织全省
公安机关开展警衔微调工作, 至1995年底,全省参加警衔评授的民警共53202名,其
中,警监88人、警督17002人、警司30503人、警员5609人。自此,全省公安机关人民
警察警衔评授和管理工作走向规范。至2005年,省公安厅先后为全省民警首次评授警
衔,晋升警衔,组织参加警衔晋升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