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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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招考和选拔优秀大学生制度
自2001年开始,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和《关于地
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省公安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
人事厅下发《关于统一招考公安人民警察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省统一招考人民警
察工作作出规定:应届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可报考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专科
以上毕业生可报考县级公安机关,凡入学前与具体单位签有定向、委培合同或就业协
议的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委培或协议单位同意;其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可
报考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的,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凡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
合法就业手续的(含农民合同工),报考时不受户籍性质限制。已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人员(不含选调生),不能报考;公安警察院校往届毕业生未录用到公安机关且符合报
考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省公安厅机关及直属公安局录用的招考对象,报省
人事厅审批;市公安局录用的,报省公安厅审核后,由市人事局审批;县(市、区)公
安局录用的招考对象,经市公安局审核并报省公安厅复核后,由市人事局审批。对拟
录用人员, 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为7天。新录用人员试用期1年。2001-2005年,全
省公安机关通过省级统一招考, 共录用民警8122人, 其中,2001年2353人,2002年
1370人,2003年1048人,2004年1441人,2005年1910人。
2002年,省公安厅对过去由各市委组织部直接考核调入优秀大学生的办法进行改
革,改由省公安厅统一选拔优秀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到公安机关基层工作,每年
根据需要确定选调数量。 2002-2005年,省公安厅按照宁缺勿滥的原则,在全国范围
内选拔618名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充实基层公安机关。至2005年底,有100余人提拔担
任基层公安机关科局级领导职务。

二、民警考核制度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山东省公安
机关自1994年初起, 对在职公安民警实行年度考核。当年,对省公安厅机关788名在
职民警进行年度考核,其中,优秀125人,占人员总数的15.86%;称职(合格)610人,
占77.41%。自2003年起,全省公安机关全面启动年度正规化建设综合考评机制,对考
核内容和考核标准作出统一规定。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
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并对每个等级
制定了明确的标准。当年,省公安厅机关1028名在职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其中:优
秀176人,占人员总数的17.12%;称职 (合格) 830人,占80.74%;不定等次22人,占
2.14%。 1994-2005年,省公安厅共考核民警10924人,其中:优秀1721人,占人员总
数的15.75%;称职(合格)8931人,占81.76%;不定等次272人,占2.5%。

三、辞职辞退制度
1995年9月, 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职辞退暂行规定》,规定公安机
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
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
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
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
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
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人民警察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被辞
退的人民警察,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按有关规定领取一定的辞退费。人
民警察辞职或者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辞
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
予开除处分。至2005年,全省公安机关共有53名人民警察辞职,其中,领导职务19人,
非领导职务34人;共有69名人民警察被辞退,其中,领导职务18人,非领导职务51人。

四、领导干部协管制度
1991年,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考核管理的几项规定》,规
定公安机关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协管制度。省公安厅
协助市(地)委(行署)对市(地)公安局(处)领导干部考核管理,市(地)公安局(处)协助
县(市、区) 委对县(市、区)公安局(分局)领导干部考核管理,县(市、区)公安局(分
局) 对基层所(队)领导干部考核管理。在任免调配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时,上级公安机
关可向当地党委提出建议,当地党委事先征求上级公安机关的意见。济南、青岛市公
安局正、 副局长在市委决定任免调动后,报公安部备案。1991-1993年,省公安厅协
助济南、青岛、淄博等12个市(地)党委对市(地)公安局(处)主要负责人接替人选进行
考核,顺利实现主要负责人的新老交替。1998-2002年,省公安厅在协助各市(地) 党
委对各市(地)公安局(处)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的同时,还协助各市(地)党委,对各市
(地) 公安局(处)领导班子进行较大范围的调整。2003-2005年,全省17市公安机关主
要负责人中先后有5人由政府副职兼任。

五、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自1997年起,省公安厅开始在机关内部、省公安厅与市(地)公安机关、市(地)与
市(地) 公安机关之间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交流。2002-2005年,省公安厅机关进行
两次较大规模的干部调整,对110名正副处长和120名正副科长进行轮岗交流,每次轮
岗交流的比例都达到一半以上。同时,有计划、有重点地推动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进行
职位轮换和交流工作, 省和各市、县公安机关共交流轮岗13211人,其中,市公安局
长8人、县(市、区)公安局长120余人、处科级其他干部33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