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侦审合一 资料库:二轮山东省志 章节:公安志(1986—200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18/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18/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18/article/2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18/article/2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86-1996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侦查与预审工作环节相分离,分别由
刑侦和预审两个部门负责。
    1997年,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要求,开始在全省公安机关推行“侦审合一” (刑
事案件侦查职能与预审职能合并) 工作机制,普遍实行“三步走”的做法:1.把预审
职能机构整建制合并到刑侦部门,集中办公,结合实战进行“磨合”;2.逐步取消预
审机构,将预审员分派到各侦查办案单位,对侦查终结、准备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质
量把关;3.取消专门预审员,实现立案、侦查、审讯、提请批捕、移诉一体化。各级
公安机关通过举办培训班、旁听庭审、解剖案件、公检法联席会议,落实办案公开措
施, 加速“一体化” 进程,使刑侦民警逐步成为既能破案又能办案的新型侦查员。
“侦审合一”的全面推行,提高了办案效率,打击犯罪的精确性和破案效能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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