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侦审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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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1996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侦查与预审工作环节相分离,分别由
刑侦和预审两个部门负责。
1997年,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要求,开始在全省公安机关推行“侦审合一” (刑
事案件侦查职能与预审职能合并) 工作机制,普遍实行“三步走”的做法:1.把预审
职能机构整建制合并到刑侦部门,集中办公,结合实战进行“磨合”;2.逐步取消预
审机构,将预审员分派到各侦查办案单位,对侦查终结、准备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质
量把关;3.取消专门预审员,实现立案、侦查、审讯、提请批捕、移诉一体化。各级
公安机关通过举办培训班、旁听庭审、解剖案件、公检法联席会议,落实办案公开措
施, 加速“一体化” 进程,使刑侦民警逐步成为既能破案又能办案的新型侦查员。
“侦审合一”的全面推行,提高了办案效率,打击犯罪的精确性和破案效能明显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