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犯罪侦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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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 省公安厅将保卫处分设为经济保卫处和文化保卫处,由经济保卫处
承担经济犯罪侦查工作。
2001年3月,省公安厅经济保卫处与文化保卫处合并,成立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简
称经侦总队)。2002年6月,经侦总队成立机动队。2005年12月,省公安厅机构改革,
经侦总队内设机构相应调整。
各市(地)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机构适应形势的发展进行调整。至2002年12月,
全省17个市公安局、4个直属公安局(滨海、齐都、银山、地方铁路公安局)、139个县
(市、区)分别建立了经侦支队、大队,其中济南市公安局单独设立文化保卫支队。
根据公安部相关文件精神, 1986-1998年,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机构管辖的案
件主要有:金融诈骗案件,财税诈骗案件,伪造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案件和股票、
期货诈骗案件,伪造国家货币、贩运倒卖国家货币案件,各种形式的融资、集资犯罪
等五类经济犯罪案件。
1999年,省公安厅下发《关于明确经侦(经保)部门案件管辖的通知》,对全省公
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机构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