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事犯罪侦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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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前,省公安厅治安处内设刑侦科,承担打击刑事犯罪工作的组织和指导职
能。1985年开始,刑事侦查从治安机构中分离出来,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统一设
立刑事侦查机构,形成独立的刑事侦查系统。省公安厅设刑事侦查处。
1993年3月,省公安厅成立刑事警察总队,市(地)成立刑事警察支队,县(市、区)
成立大队,全省刑侦机构自上而下实行队建制。原各市(地)刑警大队统一改称为“×
×市(地区)公安局(处)刑事警察支队”(简称刑警支队),原各县(市、区)刑警队改称
为“××县(市、区)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直属市(地)刑警支队领导的县(市)刑警
队或市辖区设的刑警队,仍称“××市(地区) 公安局(处)刑事警察支队××县(市、
区) 大队”。各级刑侦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由同级公安机关副职或相当于这一职级的干
部兼任或担任。 至年底,全省有113个县级公安机关建立了刑警大队,其中,31个单
位升格为副局级, 70多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副局级干部或副局长担 (兼) 任。至1
997年, 全省市、县两级刑侦部门全部升格为同级公安机关副职级单位,责任区刑警
中队由县(市、区)刑警大队直接领导和指挥,实行中队长负责制。
2001年3月,省刑事警察总队改为刑事侦查总队(简称刑侦总队) ,对外称刑事侦
查局,同时设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和禁毒处。物证鉴定研究中心由刑侦总队归口管理,
负责全省重大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和研究工作。禁毒处与刑侦总队合署办公,
负责全省禁毒和毒品案件的侦破工作。
2002年12月,刑侦总队加挂反恐和打黑工作处牌子。至2005年底,刑侦总队共设
20个科(室、队)。
1986年后, 随着形势的发展,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的职责范围不断调整变化。199
9年, 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相关文件精神,印发《关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
规定》,对全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机构管辖案件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