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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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确定,公安行政案件复议应诉工作,统一由公安法制部门归口管理;交
通、边防、消防的行政案件按属地原则,由直接主管的公安机关复议,具体工作由法
制部门办理,其他各类案件的内部分工,由各市(地)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各地行政复
议应诉工作分为三种情况:1.复议应诉案件全部由法制部门办理,业务部门协助;2.除
治安案件外,其余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由法制部门办理,业务部门协助; 3.复议
工作以业务部门为主,应诉工作以法制部门为主。1999年11月,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
要求, 在全省公安机关统一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律由法制部门承办。
2001年,省公安厅在法制处新设复议应诉指导科,对全省公安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实施
综合指导。当年全省市级公安机关在法制部门内普遍设立行政复议机构。2002年2月,
省公安厅成立山东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和山东省公安厅行政复议委
员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并作出复议决定,两个委员会的办公室
均设在法制处,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当年11月,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行
政复议工作会议,山东省公安厅作典型发言。2003年,全省“经复议后提起诉讼案件
的撤销率” 这一衡量公安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关键性指标降至0.6%, 达到了公安部
“不超过2%” 的标准。2004年3月,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召开省直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现
场会, 推广公安机关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7月,省政府召开全省行政复
议工作会议,省公安厅法制处和11个市公安局法制部门被评为全省行政复议工作先进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