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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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2005年, 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和省政府安排,先后多次对原有地方公安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1987年8月, 省公安厅对《山东省旅店、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进
行清理。
1988年4-6月,省公安厅对涉外公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5件涉
外公安规章提出废止和部分废止的意见, 对8件涉外公安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
意见,对17件涉外公安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可继续执行的意见。11月21日,省公安
厅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第二批涉外法规的通知》明令废止或自行失效的第二批涉外
法规目录,对山东省制定的有关公安业务方面的涉外法规、规章进行清理。
1992年6月,根据省政府安排,省公安厅对以省人大、省政府名义发布的8件地方
公安法规、规章、文件进行清理,其中,应继续执行的7件,应废止的1件;清理以省
公安厅名义制发的文件216件,其中应继续执行的209件,修改5件,废止2件;清理由
省公安厅和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文件14件, 其中应继续执行的9件,修改3件,废止2
件。9月,根据公安部安排,清理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12件,其中,修改3件,废止
5件,继续执行4件。
1996年10月,省公安厅向省政府报送《关于清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报告》,
共清理地方公安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39件,其中,废止或建议废止的23件,修
改或建议修改的12件, 可继续执行的104件。11月,省公安厅向各地公安机关下发通
知,决定废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布施行〈山东省气枪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1份
规范性文件。
1998年6月, 省公安厅对全省的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对《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2000年9月,省公安厅清理与WTO规则相违背的地方法规,对《山东省国内船舶搭
靠外轮暂行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外国籍船舶人员违反边防管理法规处罚规定》予以
废止。
2002年6月,省公安厅向全省公安机关下发《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废止省公安厅规范性文件51件。
2004年1月, 按照公安部《关于开展清理公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要
求,省公安厅共清理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34件,其中,拟保留74件,
建议修改9件, 建议废止51件。按照省政府关于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共清
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0余件,并对《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山东
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进行修订。
2005年,按照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省公安厅对涉及公安工作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
认真梳理。 共梳理行政执法内容430项,其中许可类事项67项、强制类事项88项、处
罚类事项248项、确认类事项2项、其他类事项25项;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
规章等共计81部, 其中,法律18部、法规27部、地方法规1部、部门规章21部、地方
政府规章9部、其他作为执法依据的规范性文件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