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警卫规定与基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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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1994年, 全省公安机关和警卫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的规定
开展安全警卫工作。199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警卫工作规定》,
明确指出:警卫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保卫警卫对象、警卫目
标和重大活动的安全。各级公安机关和警卫部门必须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实行专
门机关与依靠群众相结合、既要保证安全又不脱离群众的方针。同时规定,警卫工作
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和指挥,警卫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一切机关、
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警卫工作的责任
和义务。
199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颁布实施,规定公安机关人民
警察依法履行“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的职责。
1996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警卫工作实施办法》,对全省
公安机关和警卫部门贯彻执行《警卫工作规定》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
1986-2005年, 全省公安机关、警卫部队在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确保队伍
忠诚可靠的同时,牢固树立“安全和谐”的警卫工作理念,大力加强警卫基础建设,
扎实推进勤务机制改革,积极开展警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在警卫对象住
地、会议和活动场所的警卫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