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民警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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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警察是1955年3月经中央军委、政务院批准组建的人民警察序列的一个警种,
1965年撤销。1980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等6部委《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
决定恢复建立经济民警,主要职责是担任大型和重要厂矿、军工企业、仓库、油库、
科研单位、通信枢纽等重要目标的守卫。自1981年开始,山东省一些大型企事业单位
陆续建立经济民警组织。至2002年底,全省共建经济民警队972个(其中,大队1 01个、
中队273个、分队450个、小队148个),警士41136人,守卫目标1万多个。经济民警在
值勤中发现和排除各类事故隐患18200余起,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4200余起;经济民警
“110”接出警9.1万余次,参与处置突发事件1500余次,抢险救灾3500余次。2003年
1月6日,省公安厅下发《关于经济民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决定由原建警单位按
照管辖级别分别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请,更改队伍名称,更名后统称为“山东
省护卫队”。护卫队是单位保卫人员的组成部分,由单位自建自养自管自用,其人员
选配、管理、经费和后勤保障等均由本单位负责。对护卫队员的服装,全省统一制式、
统一颜色、 统一标志,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值勤装备。2003年6月,省公安厅印发《山
东省护卫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对护卫队设置、人员配备、职责、日常管理、服装
装备、 业务训练、奖励等作出规定。截至2005年,全省护卫队共建立支队1 7个,大
队90个,中队394个,小队473个,队员31714人,看护目标10273处。2003-2 005年,
共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9108起, 治安案件20382起,排除治安隐患10万余处,
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9267万余元。

1986-2002年部分年份山东省经济民警机构警士统计表

表7-2
┌──┬───────────┬───┐
│年份│经济民警组织(个) │警士 │
│ ├──┬──┬──┬──┤(人) │
│ │大队│中队│分队│小队│ │
├──┼──┼──┼──┼──┼───┤
│1986│3 │12 │40 │23 │1960 │
├──┼──┼──┼──┼──┼───┤
│1987│8 │35 │99 │16 │3828 │
├──┼──┼──┼──┼──┼───┤
│1988│11 │42 │115 │21 │6027 │
├──┼──┼──┼──┼──┼───┤
│1989│16 │75 │152 │28 │10525 │
├──┼──┼──┼──┼──┼───┤
│1991│27 │121 │314 │70 │18425 │
├──┼──┼──┼──┼──┼───┤
│1993│60 │180 │367 │127 │30895 │
├──┼──┼──┼──┼──┼───┤
│1999│78 │198 │549 │146 │28540 │
├──┼──┼──┼──┼──┼───┤
│2001│90 │220 │337 │113 │31662 │
├──┼──┼──┼──┼──┼───┤
│2002│101 │273 │450 │148 │41136 │
└──┴──┴──┴──┴──┴───┘

2003-2005年山东省护卫队统计表

表7-3
┌──┬───────────┬────┐
│年份│护卫队组织(个) │护卫队员│
│ ├──┬──┬──┬──┤(人) │
│ │支队│大队│中队│小队│ │
├──┼──┼──┼──┼──┼────┤
│2003│18 │76 │390 │433 │30118 │
├──┼──┼──┼──┼──┼────┤
│2004│18 │76 │390 │433 │30118 │
├──┼──┼──┼──┼──┼────┤
│2005│17 │90 │394 │473 │317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