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内地居民赴港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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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控制内地居民赴港的人数, 1985年前,山东省双程去港名额控制在每天2人以
内。 1986年, 每天批准放行3人, 1987年每天放行3~4人,1988年增加为4~5人,
1993年增加到每天5人。
1983年, 公安机关办理赴港澳探亲旅游事宜,在港澳逗留签注时间为6天;1986
年6月开始,在港澳逗留时间增加为10天。1988年5月,公安部将往来港澳通行证进行
改版, 参加组团港澳游的发给8页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赴港澳探亲的发给原32页版
或新制定的16页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1992年9月,在赴港澳旅游新版往来港澳通行
证上加印一次往来港澳旅游签注。
1986年12月,公安部发布《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
理办法》,对内地及香港居民因各种事由需往来内地与港澳之间所必备的条件、办理
往来港澳通行证须履行的手续、证件的管理、出入境人员违反此办法应承担的责任和
应受到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1987年2月,公安部制定《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往来港澳
地区暂行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对往来港澳暂行管理办法中一些内容作了具体
说明,取消以往双程去港探亲或会亲的定额审批制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
名额之内,逐步放宽;内地居民要求自费去港澳留学暂不受理;外国驻华使领馆、通讯
社及其他驻华机构聘雇的中方雇员受该驻华机构派遣去港澳的,按公民因私出境办理
护照;归国华侨、侨眷去港澳探望居住外国的亲属,只限于探望印尼、马来西亚等一
般不允许我公民入境国家的亲属。
1989年,公安部下发《关于缩短在港澳探亲、会亲停留时间的通知》,采取增加
名额、缩短探亲时间的办法,即由现行的1人1次3个月,缩短为1人1次1个月 (探望在
港澳定居的配偶除外)。
自1997年1月1日起, 山东省取消过去规定的夫妻团聚类申请须分居满3年方可受
理的限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按照打分标准依次排队审批。
1998年3月, 山东省取消1983年以来在往来港澳通行证上作儿童偕行人加注的做
法,规定12岁以下儿童双程赴港澳探亲、旅游或从事其他活动,单独持用往来港澳通
行证。 1998年3月,公安部制定《内地居民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往来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暂行管理办法》,授权山东省为外国驻省内领馆(处)的中方雇员,
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私营企业等工作的内
地居民需前往香港签订合同或参加招、投标,检验、监装设备货物,参加展览会交易
会,解决索赔问题或参加民事诉讼,应邀从事商务、科技考察,接受培训,应聘赴香
港就业以及从事其他经贸活动的,审批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以及商务、培训、就业签
注。取消1996年以来为赴港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的内地居民签发护照
的做法。
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祖国。自2000年1月1日起,公安部授权山东省公安机
关审批签发全省赴澳门商务签注,该年度分配给山东省赴澳门商务签注名额500名。
澳门回归后,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自1999年12月20日起享有澳
门特别行政区居留权。根据公安部制定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
澳门定居审批办法》 ,山东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于2000年8月开始受理审批在内地
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的赴澳门定居申请。申请人须履行以下手续: 提交完整并贴有
申请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
交验出生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交验在内地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或者其户籍证明及复印件,交验父母结婚证明及复印件,交验父或母的澳门居
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及复印件,提交审批机关认为
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公安机关在与澳门身份证明局核实后,作出批准澳门定居与否
的决定。

图6-9 1990-2005年山东省内地居民因私赴港澳批准情况统计图

2000年3月, 山东省开始实施公安部《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探亲审批管理工作规
范》,统一规定了赴港澳探亲的条件、须履行的手续、审批程序和时间。2000年,全
省共批准公民往来港澳13116人次。省公安厅自2001年4月1日起下放赴港澳地区探亲、
旅游、 商务等受理审批权给各市公安机关。2001年6月,香港特区政府实施《输入内
地专业人才计划》,为支持特区政府这一计划,山东省自6月1日起受理审批赴香港就
业的内地“专业人才”办理赴香港通行证的申请。专业人员凭往来港澳通行证、就业
签注及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证赴港。 自2001年7月27日起,对亲子关系存
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并制定《对亲子关系存疑的香港永久性
居民子女申请人进行亲子鉴定的办法》。鉴定范围包括:非婚生子女及其申报的父亲
和母亲, 亲子关系存疑的婚生子女与申报的父亲和母亲。2002年4月开始,办理对亲
子关系存疑的澳门永久性子女申请人进行亲子鉴定事宜。
自2001年8月起, 山东省对申请赴澳门团聚类定居人员澳门一方的配偶婚姻情况
向澳门身份证明局进行核实, 根据核查情况,决定对申请批准与否。2002年2月,进
一步简化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探亲和商务申请手续,取消赴港澳商务申请提交邀请函
和注册资金、进出口额证明的做法。一年内再次申请赴港澳商务的,可免交单位或派
出所意见及纳税证明。驻鲁领馆、境外企业驻鲁机构或办事处的中方雇员、享受免税
待遇的企业人员申请1年或3年的赴港澳商务签注, 可免交纳税证明。申请有效期3个
月以下的赴港澳商务签注,实行按需申请,只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查验户口身份
资料并留存复印件,填写申请表即可。取消居民赴港澳探亲申请需提交邀请函的做法。
一年内再次赴港澳探亲,免交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或旅行证等复印件、单位或派出所
意见。已申请夫妻团聚类前往港澳定居的,在排队等候期间申请赴港澳探亲的,免交
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或旅行证等复印件、单位或派出所意见。为避免赴港澳定居团聚
类申请人在排队等候放行期间,因婚姻状况变化、新增携行子女等问题给审批放行工
作带来不便,从6月10日起,对此类申请人赴港澳定居实行预约申请。同年8月12日起,
省公安厅调整本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证件签注签发权限,授权各市公安局依法审批签
发公民再次申请往来港澳地区的签注。2002年12月开始,决定对申请需要两次进入香
港或者澳门的人员,给予两次进入有效的赴香港或者澳门的旅游签注。
2003年8月, 省公安厅制定《山东省公安机关服务群众、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规
定》,要求在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大中城市,除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居民申请办
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免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的申请范围由原来的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省内企业的员工,扩大到省内个体工商户和在港澳地区注册企业的员
工,申请一年多次赴港澳商务签注须提交的纳税证明由30万元降为5万元。
2004年4月, 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内派人员亲属赴港
澳地区探亲的通知》,规定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内派人员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可向
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探亲签注。6月,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下发《关于为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父母签发多次探亲签
注的通知》 ,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申请人需要,对此类人员签发3个
月多次赴港澳地区探亲签注。8月1日起,省内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公安
部出入境管理局《内地居民从事劳务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审批管理工作暂行
办法》 ,开始受理审批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从事劳务的申请。9月13日,省公安厅下
发《关于调整夫妻团聚类赴香港定居审批分数线的通知》,夫妻团聚类赴香港定居审
批分数线由201.1分调整为182.5分。12月,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2005
年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办法》,规定夫妻团聚类赴香港、澳门定居审批分数
线为18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