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国公民出入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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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正式实施。同年4月14-
24日,省公安厅召开全省公安外管工作会议贯彻《管理法》,要求全省公安出入境管
理部门建立和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和措施,转变工作作风,相继制定了《出入境管理干
警守则》、《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公民出境申请的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向社会
大力宣传《管理法》有关内容和规定,将办理公民出境申请的审批条件、审批手续、
审批制度以及审批结果公之于众。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制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1992年9月,山东省设立省公安厅、济南、青岛、烟台、威海5个护照发照点,自
1993年4月1日和5月1日起,开始启用1992版护照和新的出境登记卡。
从1993年起,山东省对不属于公派范围或不便持因公护照的零星出国劳务人员开
始陆续签发因私出境护照, 并于1993年7月首次批准山东省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所和青
岛市职业介绍所两家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试点办理出境就业中介业务。同时,对具有大
专以上学历人员出国留学按照不同学历规定其服务年限,不满服务年限的在交纳相应
的培养费后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 同年9月起,国家将公派出国留学纳入因私出境
范围。
1997年1月11日,公安部制定的《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正式实施。《规范》规定在全国实行公民因私事出国统一申请办法、统一审批条件、
统一办事时限、统一收费标准的申请、审批管理制度,规定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经核
查可为非本省常住户口人员办理出国商务手续,出境卡事由一栏只填写定居、短期出
境、旅游3种。
从1997年2月开始, 省内各县级与市级公安机关之间,市级公安机关与省公安厅
之间试办特快专递寄送出境材料、证件业务,制定启用了新的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
审批表和证照申办表。 制定“急事急办”制度,规定急件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情况特别紧急的,应当天办结。
1997年4月23日, 省公安厅、省劳动厅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境
外就业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外派劳务、赴境外就业人员的出境条件和审批
手续, 护照、签证的申办与管理,违反规定应受到的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1998年3
月,进一步简化公民出入境审批手续,公民出国审批权下放给市(地)公安机关,由市
(地)公安机关审批后填写公民出入国(境)证照申办表报送省公安厅签发证件。在异地
工作、居住、受聘的申请人,户口常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其申请时,可让其
提交暂住地所在单位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意见,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采取由受理其申请
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过发函等方式征求暂住地所在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不再
让申请人持申请表到暂住地加盖有关部门公章。对辞职、被辞退、下岗、待业等人员,
一般情况下,可由其档案管理部门或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审查意见,无需
再提交原工作单位的意见。1999年,省公安厅将公派留学、公民自费参团出国旅游、
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境外人员就业等审批权下放给市(地) 公安机关。7月22日,全省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始受理审批申请人通过国际互联网与境外学校联系的自费出国
留学申请。1999年10月24日,省教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印发教育部、公安部、国
家工商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允许经批准具备一
定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办公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负责为已完成高级中等教育
或高等教育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居民提供留学的相关信息、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
证服务、 进行出国前培训等。 1999年11月3日, 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通知和民政部
《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关于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
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
规定》,规定被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收养的儿童办理出境手续,须提交被收养
人的户口簿、被收养人户口常住地的省级或市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书、
领养人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禁止任何单位、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办护照。
2000年7月,山东省开始启用199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随着97版护照的启用,
省内对原有的护照发照点进行调整,从7月10日起取消以前设置的济南、青岛、烟台、
威海4个护照发照点, 护照统一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作、签发,开始在全省公
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建立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省级公安机关监督指
导并集中制作、 颁发护照的三级管理模式。全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从7月中旬开始
统一实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签发管理规范》,
新制定的《规范》取消了公民出国部分境外邀请材料、经济担保书和我驻外使领馆的
公证、认证;缩小了单位出具证明的范围;为劳务人员出国提供更大的方便;个人出
国旅游免交资金或外汇证明,简化了公民出国旅游手续。
2001年,根据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规定,山
东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始受理审批具备一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从事为中国公民出国
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
境外安排、签证申办及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截至2003年底,全省共批准因私出入境
中介机构39家。 2001年1月,省公安厅下发《关于简化劳务人员办理出国手续有关问
题的通知》,将劳务人员出国的“双重审批” (先按照办理因公出国程序履行劳务项
目审批手续,再按照劳务人员因私出国申请审批程序向公安机关申办护照) 做法,改
为除经营公司管理人员外,根据企业等级,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申领护照。
2002年3月和2003年4月,公安部、外经贸部、外交部印发《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
续的办法》和《关于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办法的补充通知》,规定劳务人员出国向
公安机关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在申请办理护照时,应提交经营公司劳务合作项
目说明、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和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经营公
司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允许经营公司为在暂住地连续工作半
年以上的劳务人员在暂住地集中申请办理护照。并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对外劳务合作
经营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骗取出入境证件、出具假证明,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1万元以
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2月1日,取消签发护照出境卡,也不再办理出境卡的换发和补发,公民申
请出国免交境外邀请函。 2002年3月,全省各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办事
时限,承诺对一般公民申请因私出入境证照从受理到办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
有特殊情况需紧急办理的, 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急件随到随办。对出入境接待实
行敞开式接待,大力推行让申请人坐下来与出入境管理民警面对面交谈的方式。落实
“首问负责制”,做到谁接待谁负责,凡手续齐全的,要一次办结,对手续不全的要
做到一次说清、二次办结,不让申请人多跑一趟,坚决杜绝“冷、硬、横、推、拖”
等问题的发生。进一步完善利用特快专递寄送证照的办法,公民申领的各种证照均可
选择特快专递寄送到家。
2002年,省公安厅制定《公民按需申领护照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按需申领护
照准备验收标准(试行)》。按需申领护照即在建立、健全、完善特殊身份人员登记备
案系统、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系统和人口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实行公民凭身份
证、 户口簿按需申领护照。2002年先在青岛、烟台、济宁、泰安、淄博、威海6市进
行试点,截至2003年底,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济宁、淄博、潍坊、泰安、东营、
聊城、 德州、临沂、日照、莱芜1 4市实行公民出国护照按需申领。2004年,全省全
部实行按需申领护照。
2003年2月,公安部取消对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 从事文化活动及具有大专以上
学历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行政审批事项,规定居民申请因私出国(境)从事文化交流
活动,不再要求提交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申请
自费出国留学, 不再要求提交省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8
月,省公安厅推出79条便民利民措施,其中涉及出入境管理的有: 允许劳务经营公司
为在省内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劳务人员,在暂住地集中申办护照,公民申请办理因私
出入境证照限时办结,以及公民申领的各种证照均可自愿选择由特快专递寄送到家等。
2004年5月10日,公安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在完善三级管理模式、加强各环节监督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便民措施,规定公安机
关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在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普通群众在
申请护照时无需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派出所意见。同时,取消人户分离人员异地申办护
照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