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居留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18&rec=143&run=13

1989年,台湾放宽台胞回大陆探亲条件,来山东的台湾居民显著增长。为加强对
华侨、港澳台居民管理和服务,公安机关在全省推广县、乡、村三级管理网络,把散
居的入境华侨、港澳台居民管理工作落实到基层。省公安厅以青岛市为试点,积极探
索对三资企业外方人员中华侨、港澳台人员的管理办法。1990年,根据公安部《城镇
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凡三资企业中拟居住3个月以上的华侨、港澳台人员,均由县
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暂住证。 199 2年,《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
法》实施后,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的住宿登记等项工作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户籍办公
室办理。
1996年,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加强基层公安机关境外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求包括港澳台、华侨以及外国人在内的境外人员管理工作要与其他各项公安工作同
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1997年,公安部印发《基层公安机关境外人员管理
工作规范》。基层公安机关将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纳入派出所实有人口管理。

图6-8 1989-2005年临时来鲁港澳台居民及华侨人数统计图